摘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重在保障对象的甄别。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一些是显性的,一些是隐形的,隐形的收入、住房情况增加了工作人员的甄别难度。本文从住房情况的甄别和骗保意愿的消除两方面阐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甄别;界定缺陷;弥补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2-0000-02
自199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印发起至今,保障性住房已形成了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为骨架的分层次供应机制。保障人群涵盖城镇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群体、过渡性需求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三大类,在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应该看到,由于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作为公共资源的保障性住房并未百分之百用到“刀刃上”,主要问题出在保障对象的甄别上,也就是保障对象的甄别机制与保障性住房的大规模建设步伐不相适应。
一、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界定缺陷
1.制度上存在瑕疵
在确定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时,目标定位不够精准。保障性住房应该保障哪些家庭,哪些人群应该被纳入保障体系?以某地为例,该地各类保障性住房配租(售)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严格意义上讲,以上五类人群确实需要给予住房保障,涵盖也较为全面,问题是这些人群如何定义、如何与不应保障的人群区分。如上述规定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义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明显将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无住房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显然不尽合理。
问题出在哪里?在定义住房保障对象时,没有充分厘清“有房住”和“有住房”两者的区别。忽略有三:其一,“居者有房住”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体现,“居者有住房”是在前者基础上由市场解决的问题,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着力点是使居者“有房住”;其二,“有住房”强调的是产权属性,“有房住”强调的是居住属性,按上述定义审核仅是从房屋权属登记的角度考量;其三,无住房的家庭中只能让无房住或有房住但不达标的家庭获得住房保障,例如,父母的住房子女住,子女就不应再申请住房保障,去与真正需要保障的家庭“分羹”;又如“小产权”房,理论上讲由于不能确权购买者无“住房”,但有“房住”,也不应给予住房保障。
2.实践中存在困难
就准入资格来讲,目前申请保障性住房主要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另一方面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一定标准。标准的制定相对容易,关键在于如何甄别申请家庭是否低于这两个标准。当前,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对申请家庭收入的审核问题提得较多,比如收入多样引起难免遗漏、佐证欠缺导致依据不足等,实际上,还有一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是难以判别申请家庭的非产权性住房。美国有30%多的居民没有产权属于自己的住宅,在我国这个比例应该更高。但无产权并不代表无房居住,有房居住自然不可享受保障,这就面临一个如何剔除“有房住”家庭的问题。事实上,其中的“有住房”家庭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式来甄别;之外的“有房住”家庭辨别起来就困难了,比如相关部门不掌握“小产权房”的销售情况且非集体成员购买者也无法进行权属登记,因买卖、赠与、继承、裁决等原因应办理权属转移的“二手房”长时间未进行权属转移等。这就形成了拥有非产权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而住房保障部门又无充足理由拒绝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