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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对无单放货浅析

2014-06-26 08:5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马婷婷 浏览次数 2688

 【摘要】针对新规则下无单放货机制进行研究,以出口商的视角来分析无单放货风险的变化,进而提出争取货物控制权和有利法律地位,并尽量避免运用F组贸易术语等对策建议,以期为中国出口商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无单放货 出口贸易风险 
  一、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条款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除少数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签字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称之为《鹿特丹规则》。该规则对于“无单放货”问题设计了一套具体而详尽的解决路径,即允许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改变了以往海运公约的立法思维,不再将“凭单交货”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加诸承运人,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或符合一定条件时赋予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权利。 
  《鹿特丹规则》在坚持凭单放货原则的基础上,改变了过去将凭单放货作为承运人一项强制性义务的做法,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并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新规定是在原有公约上的创新和进步,但其不完善、不成熟、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大大增加了海运经贸欺诈的风险,极有可能会减损提单的重要性。它在力图平衡国际贸易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给出口卖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出口贸易中无单放货的现状 
  (一)无单放货情况数量激增。 
  近年来,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趋势不断扩大,船货间无单放货纠纷激增,不利于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在中国近10年的海事审判中,无单放货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仅近几年案件数量大约占总案件数的5%左右,我国每年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相当于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某海事法院法官也透露,长期以来,违法违约的无单放货案件居高不下,多数都具有诈骗性质。 
  (二)贸易术语FOB中暗含的风险。 
  FOB价格术语下卖方承担交货义务,而买方承担货物的海运责任,即要负责租船订舱并缴纳运费,这使卖方的交货人与托运人身份可能出现分离,恶意的无单放货风险放大。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大量地使用FOB术语,经常发生无船承运人背着货主通知船公司无单放货,而出口公司又没有收到货款,钱货两空的悲剧,FOB下的无单放货案件更是屡见不鲜。 
  (三)无单放货的形式逐渐多样化。 
  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多种形式的存在使得无单放货案件复杂化。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缺乏海运贸易方面的业务知识,加之法律尚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由FOB方式下不凭正本提单放货所引发的诉讼较多,遭受的损失较大,这对我国外贸出口无疑是一个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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