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经济学家奥尔森否定了传统理性人会自觉从事有助于集体利益的传统观点,指出搭便车而非主动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更符合“理性人”的“理性”,这种理性会使得集体行动陷入困境。经济学家奥斯特罗姆等人在对于奥尔森理论修正的基础上,将制度分析融入到集体行动研究之中,并认为一群相互依赖的人可能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超越集体行动的困境。本文从集体及行动的本质、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对集体行动成败的看法、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研究的方法论差异这五个方面对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的集体行动理论进行阐述,以便更为深入地了解集体行动的逻辑。
关键词:集体行动 ; 困境 ; 奥尔森 ; 奥斯特罗姆 ; 理论比较
集体及行动的本质
集体是人们由于某种目的而结成的共同体,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共同体的本质就是目的,每一个共同体是什么,只有当其完全生成时,我们才能说出它的本性”。集体行动则是为了争取这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都认为集体是一种利益共同体,集体行动的目的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但对于利益共同体的描述却有所区别。
纯公共利益共同体。奥尔森认为纯粹的私人利益可以由个人单独行动实现,并且更为有效,而一些人具有的共同利益需要则通过集体或组织的形式实现。比如企业家对有利的税收政策和更高的商品价格的追求而形成了商业协会。集体的存在是为了增进成员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是集体存在的依据,集体的实质之一就是提供普遍和不可分的利益,如商业协会争取的有利法案对每一家企业均有效。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和不可分性使得集体行动的成果不能把集体内的个别成员排除在享用的队伍之外,一个成员分享集体物品也不会影响其他成员的享用。根据集体对外来者的态度可以把集体分为排外性集体和相容性集体。排外性集体限制外来人员加入集体,而相容性集体对外来者的态度相当友好,欢迎有相似利益的人加入其中。集团的排外性和相容性取决于集体追求目标的特性,当商业协会争取有利政策时,它是一个相容性集体,而当它需要通过限制成员产量来提高产品价格时,它就是一个排外性集体。
准公共利益共同体。奥斯特罗姆认为个人采取独立行动的总收益通常低于个体以某种协调方式去争取的利益。“只要占用者继续处于非组织状态,他们就不可能取得进行集体行动时可能取得的那么高的利益”。她关注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问题,研究的是生活在牧场、森林、渔场、地下水流域附近的居民如何采取集体行动去分配公共池塘资源和维护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系统。一方面,集体行动所带来的环境系统的改善这一好处不能把生活在该环境系统内的个别居民排除在外;另一方面,集体行动分配给个体的公共资源单位又具有非共享性特性,即某一成员分享了特定区域的公共池塘资源,其他成员便不能享用。因此,奥斯特罗姆所谓的集体行动的本质是一种准公共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奥斯特罗姆的集体行动兼具相容性和排外性两种特征。
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的本质是纯公共利益,集体内的成员都可以分享集体物品,而奥斯特罗姆研究的公共资源问题则表明集体行动的本质是准公共利益,特殊的非共享性意味着使用集体物品会带来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等问题。此外,奥尔森的集体利益对成员来说具有附加性的意义,也就是说集体行动达成了固然好,即使达不成,也不会使成员的其他利益受损,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但是奥斯特罗姆的集体利益对成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那么集体内的所有成员都要分担由此带来的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等后果,因此集体行动事关成员的切身利益。
集体行动的参与者
完全理性经济人。奥尔森认为人的本性是理性自私的,集体成员也是如此。个体商人攫取更高的利润,工人要求更高的工资,消费者追求更低的商品价格。经济人的人性假设最早由英国经济学者亚当·斯密提出,他认为人的行为动机的根源在于经济诱因,人都要争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奥尔森显然是赞成斯密的观点,他认为加入集体的成员是懒惰的,总是设法躲避争取集体物品的集体行动。尽管集体的全体成员对获取集体物品有共同的兴趣,但是他们对承担获取集体物品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集体成员通常是消极被动的,不愿意承担集体责任,逐利性是集体成员最根本的特性,感情、权威、意识形态等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无足轻重,利益才是个体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个体除了自私自利,还具备十足的理性,奥尔森在分析集体成员是否参与以及参与多少集体行动时采用了成本收益分析法,由获取集体物品的水平(T)、集体的规模(Sg)、个体成员收益占集体收益的份额(Fi)、个体获得好处(Ai)、个人采取行动的成本(C)等变量可以得出:Ai=Fi·Sg·T-C,个人取得不同数量的集体物品的收益取决于个人的好处(Ai)随着T的变化而变化的方式:dAi/dT=dVi/dT-dC/dT。基于内部计算的个体行为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完整信息、精确计算等前提条件上的,集体行动参与者最终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