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协调机制的层次性和互补性。对照城市群协调机构和组织管理三种主要模式,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实现一体化协调,这是理顺城市群协调机制的基础。通过城市群内市长对话、城市发展协调会、部门协调会、民间组织合作等形式,建立起上下打通、左右连接的协调网络,制定不同行政区之间在区域发展、产业、基础设施、交通、信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某些具体措施和协调机制,欧洲西北部城市群和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做法较为完善,但也存在优化升级的空间。此外,除世界六大城市群中除北美五大湖城市群和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世界六大城市群均为环首都城市群,但是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的政治色彩并不浓厚。
第三,规划法案的协调性和适时性。世界六大城市群经过多年协调发展,大都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规划体系。二十世纪初期的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城市群和北美五大湖城市群,二十世纪中期的以英国以伦敦为核心的城市群、日本太平洋沿岸城市群和欧洲西北部城市群,二十世纪末的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均针对城市群的发展雏形制定了相应的综合性规划法案,作为城市群管理与发展问题的规章和依据。随后,这些城市群协调发展相关规划法案大都经过一次或者多次的修编,以保证规划法案符合时代特性和区域发展属性。同时,随着综合性规划法案的实施,一系列微观管理和协调问题凸现出来,专门性规划法案逐步制定并不断完善。城市群规划法案随时间推演和发展阶段逐步呈现体系化趋势。
三、 京津冀协同发展经验借鉴和做法
高规格协同机构的缺位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由于跨省级行政区划和京津二市的特殊地位,京津冀三地在政治经济上具有严重的不对等性,经济协作和合作受市场控制力弱,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地市共建环京经济协作办公室等协调机构并不能完全收效,迫切需要第四方——高规格协同机构行使协调职能。基于京津冀问题的特殊性和对国际大都市圈的研究,京津冀协同机构应该是国家(中央)层面的机构建制。目前,国务院已经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组长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办公室,未来可考虑成立国家层面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放在国家发改委设立专门司,或者放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放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三地采取共同的政策和规划。
理顺三地协同机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必然路径。由于区域功能定位和行政因素约束,京津冀三地在协同发展机制建设方面始终进展缓慢。2014年2月“廊坊共识”中包含的定期会议机制并未有效执行。2006年开始京冀两地虽然签订4次合作协议,但实质合作内容并未有效推进。与之相比,世界六大城市群特别是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一体化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和体系化的合作协调机制成效显著,值得借鉴。未来京津冀地区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委员会、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的共同推动下,设计实施四层次协同发展机制。第一层次是推行“廊坊共识”中达成的定期会议机制,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1会2市1省主要领导年度会晤制度,三省(市)省(市)长参加,可每年签订协同发展框架协议,意在共同制定高层战略决策。第二层次是设立地市主要领导出席的京津冀地区城市协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一次,会议签订《京津冀地区城市协同发展(年度)协议》。会议主要具体商谈区域协同发展中可能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协调方案,推动实质性协调做法不断创新。第三层次是设立京津冀三地发改、土地、环保、人社、科技、旅游等主要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寻求落实决策的具体路径,全面深入推进协同发展。第四层次是行业协会与企业为主体的交流会议和论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市场化。同时,为避免由于层级带来的机制不畅,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具体办事机构设置直通通道,各层次会议和论坛议定内容和结果需及时直通汇报备案,审议获批后实施执行。
出台协同规划法案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迫切要求。世界六大城市群经验表明,京津冀地区从《京津冀都市圈规划》到《首都经济圈规划》,再到《京津冀协调发展区域规划方案》,始终没有批复出台,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协同机制配套的重大瓶颈。京津冀地区应加强与国务院等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站在三地角度统筹考虑全盘,争取《京津冀协调发展区域规划方案》尽快获批出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战略方向,同时也为具体行政协议和法案章程等的制定提供依据。应该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其协调的方式方法中必须有法律法规的途径。亟需制定和完善的行政协议和法案章程等包括:一是加快制定《京津冀协调发展区域规划方案实施条例》,细化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路径,保障规划方案落地实施,对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等国家关注的重大问题制定单独条例。二是在京津冀地区城市协同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制定会议章程,同时对常设机构、专项资金以及产业、信息、规划、科技、产权、旅游、环境、协作等专题工作制定提案,依协同工作进展程度制定修正案,并依法审议。三是签订部门间行政协议和合作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