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司法制度
农村环境保护司法制度相对于城市来说甚是薄弱,对农民环境权的保护不到位,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完善农村环保司法制度:一是建立专门的农村环境法庭。2007年自贵州成立全国第一个环保法庭以后全国各地环保法庭先后诞生,重庆在2012年开设了渝北环保法庭和万州法庭,审理了多起环境案例;2016年湖南省高院也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有关的案件。环保法庭的建立有助于公民有效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环境权利,提高环保意识。二是加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费用收取,根据情况少收,不收或者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大对原告的司法救助等措施,让农民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三是构建涉农法律援助制度。农村从各方面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法律知识的储备、权利维护意识、资金支持方面都比较薄弱。对农村涉及农业、农民的问题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法律帮助,必要时减免其诉讼费用等手段,帮助农民维护权益。
(四)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监督制度
针对农村环境监督机构设置的不健全,一是在农村乡镇一级设立环保监督管理机构,加大环境监管的力度和强度,对邻近的村落、山庄环境进行适时监督管理。二是增加监督的主体。增加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党政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三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合适的监督体制,包括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奖惩机制,鼓励当地农民对政府机关、权力机关的人员进行监督,将权力置于阳关之下,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法治文化建设
一是完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充分的环境知情权,是促进和提高农村环保意识的途径之一,政府应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让农民切身感受到环境污染防治、污染治理有关的信息,提高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加强对企业、政府的监督,增加农民、企业、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保护环境。二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途径。利用网络、媒体、进行环保法治宣传,政府引导开展环保讲座、环保法治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活动来让公众了解环境问题的本质,了解环保法治的内涵,以及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为环境保护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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