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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国铺开后企业须注意的问题

2013-12-14 09:24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杨雅婧 浏览次数 275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营业税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从上海、北京、天津等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营改增大幅度的减轻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负,例如,某从事鉴证咨询服务的企业年销售额为300万,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应缴纳营业税300*5%,为15万元,而在营改增后,因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企业应缴纳增值税300/(1+3%)*3%,为8.74万元,企业税负显著下降。 
  但是,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并非所有企业的税负都会降低,以从事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企业为例,在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企业的年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1000万,该年购进的固定资产设备不含税金额为500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营业税,等于1000万*5%,为50万;缴纳增值税等于1000万/(1+17%)*17%-500万*17%,为60.30万元。由此可见若是在营改增后,没有大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的税负将大幅度的上升。 
  企业须注意的问题 
  第一,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此次改革对于减轻企业税负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作用并非覆盖所有企业。因此,即将开展试点的企业应总结已试点地区的企业的经验,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积极应对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对于有形动产租赁企业来说,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试点实施之日前固定资产的余值较小,进项税额转出额较小,那么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对企业较为有利。对于运输企业来说,若兼营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则应分开核算,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如果企业未分开核算,根据通知规定应从高适用税率,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二,新政策废除了试点地区原有政策,与原政策有较多不同之处。企业应认真研读营改增新政策,准确理解政策,规避涉税风险。例如,新政策规定,将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也仍然仅限于生产经营用的部分,属于个人消费的,仍然不能抵扣。若是纳税人误认为所有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都能抵扣,而未区分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用途,则会产生税收风险。 再如,增值税是凭票扣税,只有取得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抵扣进项税额。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要能够辨别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取得的是非法凭证,不仅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面临接受税务主管部门检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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