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和投标书上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任务。 相关部门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对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时,应选择资质高、信誉好、专业知识掌握全面、施工经验丰富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给与监理充分的权力,使其能够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其他的一些建议。 考虑是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仅是承包商单方面地向业主保证履约,而是三方相互保证履约,可以更有效的保证三方共同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考虑是否建立工程资金保证制度。即建设方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在相关的账户中存入拟建工程相应比例(50%、60%或80%)的资金,并保证在开工后若干时间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监督使用,严禁挪用。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资金,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减料。
结束语:
自我国实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被广泛认可。然而,由于种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形成了目前的这种建设方全抓全管、监理成为建设方“雇员”的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理”的监理制度,使得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持续健康的发展,为我国的基础建设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