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微观层面的监测分析
外汇局可较为灵活的依据被监管主体性质及业务特点配备监管人员进行监测分析。对不同企业设定不同的监测重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外汇收支规模大的企业,此类企业进出口以及融资业务频繁、规模大,且多有异地收付汇及融资等跨省市操作,具有不易察觉的特点,应作为重点关注企业,通过监测系统对其业务进行密切关注。遇到资金异动情况,应进行风险提示、现场调查或核查,必要时需要进行跨区域联查。
(2)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流动频繁与数额过大的子母公司类型企业。此类企业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主,母公司对子公司高度控制。重点监控业务类型为管理费、技术咨询费等服务贸易项下款项的汇出汇入。
(3)常年亏损或者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的企业。重点关注此类企业的亏损原因以及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等。
(4)来料加工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关注此类企业的工缴费比例,国外来料成本与国内成本对比,国际国内成品价格对比等。
(5)注册之后长期未营业企业。应重点关注其资本入境之后的具体去向。
(6)资金往来规模与企业规模不相符的企业。大企业小资金流以及小企业大资金流都是本类企业关注的对象。以资金流为标的,重点关注交易真实性、资金流规模变化、资金流向等问题。
(7)其他类型企业。外汇局根据实际需要、突发事件临时确定的认为在一段时期内需要重点关注的企业。外汇局对于以上七类企业实行一对一精细化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全程监管负责制”,即非现场监测分析、现场核查、甚至查处均由专人负责,这样可减少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检查及查处由不同人员负责的重复监测、调查取证、移交等内部环节,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为避免“全程监管负责制”管理可能出现的“一手清”人员操作风险,应加强内控管理,对重要事项如被监管主体分类降级、异议申诉等实行三级审批制(即业务监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长或局长三级审批)和集体审议制度,既加强外汇局自身风险控制又提高了监管效率。
(四)灵活设定区域内主体监管指标和阈值,对外汇主体实施分类与“负面清单”管理相结合
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设置主体监测指标。总局依据主体监管需要,设置主体监管各项指标及阈值框架。各省分局、中心支局充分考虑辖区内,外汇收支形势及特点,监管的主要方向,灵活设定区域内主体监管指标和阈值。对外汇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可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经验,将外汇主体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的外汇收支业务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类企业的外汇收支业务实施审慎监管。通过实施差别化管理,倡导正面激励机制,便利合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加大对违规企业管理力度,奖优罚劣,引导企业强化自我约束。通过分类管理,外汇局集中监管资源,强化重点监测企业异常收支行为的风险防控,实现外汇服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监管目标。B类企业实行“负面清单”及额度管理,外汇局依据企业经营风险,在业务上加以限制。举例说明:如企业核查期内贸易信贷报告较多,经核查无合理解释,可列入“负面清单”,超长期限的预收、预付、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业务限办。银行贸易融资规模过大,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实际融资需求不匹配,存在较大风险,外汇局可设置贸易融资额度,降低风险。通过“一对一”个性化“负面清单”及额度管理,促使企业合规经营。打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对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期一年的硬性规定,根据企业对外汇管理的应对措施,灵活设定监管期限及分类管理措施。如果企业能积极调整业务经营,风险可控,可恢复为A类企业。如果企业消极应对,可降为C类企业。对C类企业实施“负面清单”和事前逐笔审批管理。如企业限办超长期限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收支等业务,“负面清单”外的业务,事前逐笔到外汇局审批等,加大对恶意违规企业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