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证券市场约束机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约束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完善有关超募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整合市场的监督体系。我国深交所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颁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虽然它们都规范了超募资金的使用范围,但是并没有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进而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变更的现象也有增无减。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券商、保荐机构和投资者等多个方面,这些参与主体共同影响着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因此要严格监管力度。首先,要加强对发行人的监管,对发行人的资质和素质要严格审核,以尽量避免发行人的机会主义;其次,要加强对券商和保荐机构的监管。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机制,券商和保荐机构又是询价的主体,加大对券商和保荐机构的监管,能够有效的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代理冲突问题;最后,要加强对投资者的监管,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投资者的监管一方面要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要严格打击恶意投资行为。
(三)创业板企业自身。超募资金使用项目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创业板企业未来的发展,为了避免盲目运用超募资金和变更超募资金而带来的低效率的问题,创业板企业应该提前做好项目预期,了解市场风险,合理规范的使用超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