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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命顶替受伤工友值班,能否索要加班工资?

2014-09-29 15:07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1019

 小 保: 
  我们是一家公司的车间职工。四个月前,由于门卫张某在夜间巡逻时不慎摔倒骨折,不仅必须住院医治,出院后还需在家疗养百日,而公司出于难于招聘临时工,也为节省开支,并未另请他人专门接替张某的岗位,而是以值班的名义,安排我们在每天上班之后轮流顶替。可一直以来,我们虽曾多次要求公司按加班处理,并向我们发放加班工资,但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为我们只是帮助受伤工友值班不是加班,而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针对值班的员工并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李芳蕾等10人 
  李芳蕾等10人: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 
  一方面,你们从事门卫工作属于顶班而非值班。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即表明看来,公司让你们从事的门卫工作,因为具有非生产性质和安全防范性质,且属于临时调整,似乎符合值班构成要件,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门卫一职,是公司固定设立的、长期的、稳定的工作岗位,公司安排你们“值班”实际上是借口或打着“值班”的幌子,让你们共同顶替门卫张某的全部工作,这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虽然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但让你们轮流顶替的最终结果,完成的是一项事关门卫职责的整体工作,即从性质上说,你们属于轮流临时顶班,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值班。另一方面,你们的顶班构成加班。加班是指员工在法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生产或工作。正因为你们顶替的门卫工作为公司根据自身目的及需求所安排,而非出自你们自愿,且是在你们本身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之外,也就理所当然地具备了加班的法律特征。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公司应当根据你们各自被安排顶班的不同时间段,按照不同的计算标准,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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