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美日欧等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共通点进行分析,得出这些国家和地区均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技术标准;注重源头管理、强化准入制度;开展风险评估、施行分类管理;发挥社会力量、强化行业管理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从而找出可供我国质量监管部门借鉴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国质量监管模式的研究和改进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外先进国家 质量监督 经验借鉴
中国改革开放和加入国际贸易组织WTO后,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已越来越融入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质量监管工作更科学合理、及时规范、严格和便捷,成了质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此通过分析美日欧等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在产品质量监管模式上的共通点,找出可供我国质量监管部门借鉴的地方,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国质量监管模式的研究和改进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质量监管模式上的共通点
虽然世界各国各地区情况不同,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却有着诸多共同点:
(一)法律法规健全,技术标准完善
一是种类齐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有着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几乎每一类产品都可以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涉及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就包括了《消费品安全法》、《联邦危险品法》、《有毒物质防护包装法》、《易燃纤维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其法律法规范围覆盖了绝大多数的产品;
二是修订更新快。例如欧盟的电子电器法令自发布以来,已修订了80 多次,1967 年通过的《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志指令(67/548/EEC)》,已修订了30多次。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及时的制修订,为有效的质量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奠定了坚实的质量监管基础。
(二)强化准入制度,注重源头管理
美、欧、日、新加坡对食品药品、机电产品、耐用消费品等特殊产品均强化源头管理,通过采用企业注册登记、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以及备案许可等措施和手段,设置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了事前的把关和管理。在这方面美国尤其严格和全面,如准入制度明确规定:电子、电器产品须符合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电磁兼容的标准要求;食品、药品、添加剂、化妆品等须符合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标准规定;CPSC(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ttee,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目录管理的15000种不同产品须完全满足CPSC 制定的相关规则内容等。
欧洲指令是关于安全,健康、环境、消费者保护方面最低要求的法律,国家主管当局负责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了新方法指令的正确实施。在欧洲的法律要求中,市场监督机构和指定机构分开以保证市场监督的中立性。目前欧洲共有20多个指令,其中20个对加贴CE标志做了明确规定,此20个指令包括:低压电器指令(73/23/EEC),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玩具指令(88/378/EEC),机械指令(98/37/EEC),关于冷藏箱、冷冻箱及其中组合的能效要求(96/57/EC),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修订92/31/EEC),燃气具指令(90/396/EEC),升降机指令(95/16/EC),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RoHS-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WEEE-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2002/96/EC)等。欧洲市场监督当局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可分为:整改,保证产品符合要求;进一步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保证产品撒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