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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二级保健医疗费用管理的探讨

2014-11-28 09:34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红 浏览次数 2669

 摘要:为了扩大干部保健的范围,规定保健对象所增加的医疗费支出从现行医疗费开支渠道解决。本文对企业开支的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费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二级保健;医疗费用;存在问题;对策 
  福建省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及退休领导干部(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1937年“七七事变”前入伍的红军及其他同志;抗战时期离休干部;建国前入伍,工改前行政15级离休干部;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优秀专家;1985年工改前,高教、技术7级以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批准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1989年底前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1994年底前中小学特级教师。根据闽卫公[2000]75号文《关于扩大干部保健范围的通知》,二级保健对象又增加了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聘任时间满5年及其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小学特级教师;具有正高级职务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从财政拨款渠道开支的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相关的管理及规范有关的职能部门对口管理;现在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非财政渠道开支的二级医疗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这部分人员大部分是属于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已经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及企业单位,按照闽卫公[2000]75号文的规定,也就将这部分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的开支和管理归口给原先的单位,给这些单位尤其是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一、存在的问题 
  (一)离休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缴纳 
  标准较高,企业负担沉重 
  根据闽委老综[1999]003号文的规定,离休干部不参加医改,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分别缴纳,统筹使用,单独核算”的办法管理,每年财政厅会公布非财政渠道开支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缴纳标准,省直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按两费中心审定的金额缴纳,缴纳标准都较高,以2013年省直企业缴纳标准为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缴纳标准为45000元/年,某印刷老企业有离休及“5.12”干部6人,全年应缴纳统筹医疗费用27万元,即使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0]113号)规定,亏损企业可以减半征收,2013年该企业也缴纳了13.50万元,而该印刷企业2013年账面利润为亏损5万元,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缴纳标准较高,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二)没有专门、专业的管理机构,开支审核不规范 
  虽然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所享受的医疗待遇已经有相关政策予以明确,但是已经公布的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所享受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疗耗材项目等医疗费用开支政策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作为非财政渠道开支的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开支归口于原单位管理,这些单位缺乏有经验、有技术的专业人员及专门的管理机构,基本上是归于办公室或老干处等机构合并管理,导致相关管理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不是很全面、很透彻,不能对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规范、明确的审核,也不能对二级保健对象进行符合政策的解释,为了避免老干部产生不理解、不满的情绪,最终只能发展为不管二级保健对象花多少医药费都要报的情况,开支审核不规范,无形中助长了医疗费用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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