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歧视性的描述
国际人道法中的某些内容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基于妇女人格尊严而禁止性暴力的内容将保护的客体定位为妇女的荣誉权而不是性自主权。荣誉、名誉等人格尊严源自于社会的外界评价;而性自主权是不受外界干扰的自然权利,源自于人本身。这实际上强调了妇女是从属于男性的观念,它所带来的后果只能是对妇女权利的不重视,导致妇女在武装冲突中更容易被侵犯。
(三)狭窄的保护范围
国际人道法对于妇女保护的范围也显得较为狭窄。如前文所述,在充分考虑妇女生物角色的基础上,国际人道法的部分内容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仅适用于孕妇、产妇或幼童的母亲。在这些特定条件下,容易受武装冲突影响的也包括广大的普通妇女,她们理应得到与孕妇、产妇和幼童的母亲一样的特殊保护,仅仅将他们视为普通受难者而进行一般保护不能充分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
三、国际人道法妇女保护模式的完善
(一)明确执行标准,增强实施效果
若想加强国际人道法的实际实施效果,首先就要将其过于原则性的内容具体化,确立明确的执行标准和实施细则。这就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制定附加议定书等能够产生国际法律效力的方式,结合当前武装冲突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对国际人道法的原有文本进行解释、说明、补充等。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为避免男性视角的主观臆测,要充分提高妇女决策者的参与度,因为只有妇女本身才懂得妇女在武装冲突中真正的需求是什么,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应达到怎样的要求。
(二)定位权利本质,消除歧视描述
消除国际人道法中的歧视性描述,主要针对的是现有文本中将性暴力客体定位为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重新定位权利的本质,要充分认识到,针对妇女的性暴力主要侵犯的还是作为妇女自然权利的性自主权。从文本这一本源上进行修正,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性内容,提升妇女在武装冲突中的地位,有利于提高参与武装冲突的各方对于妇女权利的敬畏和重视,从而实现妇女权利的有效保护。
(三)扩大保护范围,实现全面保护
实现对武装冲突中的妇女的全面保护,要充分认识到基于妇女的生物角色而对孕妇、产妇和幼童的母亲特殊保护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忽视对其他普通妇女的权利保护又是片面的。国际人道法更为理想的模式构建应当是:在给予普通妇女特殊保护的同时,再根据孕妇、产妇和幼童的母亲相较于普通妇女的特殊要求,更进一步地对这部分妇女进行保护,从而使国际人道法对于妇女的保护整体上升一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