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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产业链治理的困境与疫苗安全多中心治理体系

2016-05-30 09:2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汪延明 何容 浏览次数 4234

2.疫苗的安全治理

从疫苗安全的治理来看,疫苗电子监督系统数据库,可动态实时监控疫苗生产、流通和接种产业链,能够保障信息公开、真实、透明,让违法行为无法实施。疫苗监管范围要树立重点、宽严适度;监管方式要创新,改善信息披露、异常反应制度。

疫苗安全与每个公民的健康紧密相连,因此,疫苗安全监管要以公民健康为基准,对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目前,对我国疫苗流通产业链治理中的疫苗监管缺位的研究,仍需进一步深入。

二、疫苗流通产业链治理的困境与疫苗安全多中心治理理论

(一)疫苗流通产业链治理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疫苗生产分为两大类: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国企垄断,个人无法倒卖;二类疫苗,由疾控部门、接种单位自主采购,公民自愿自费接种。而疫苗安全问题一般集中在二类疫苗上。我国的疫苗生产过程还处在相关规范的程度,但是从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来看,疫苗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存在治理困境。

1.目前我国疫苗流通链现状

我国疫苗流通链(见下图)的现状是,具有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均可向疾控部门、接种单位直接提供疫苗。在疫苗流通的过程中,本应将疫苗冷链存储运输,完整真实地记录购销、记录接种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两年、交易采用公对公银行账户借款。但是,药品经营企业可能虚构疫苗销售渠道,将其非法销售给个人,流出合法流通体系;疾控部门、接种单位也可能非法从个人手中购买疫苗。疫苗批发企业、疾控部门、接种单位与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完成了黑色交易。

此次山东疫苗事件,其发生不是偶然性的。多年的黑色交易,暴露了各地食药监局、卫生计生部门等,疏忽了对疫苗批发、流通、接种各个部门和环节的监管。

2.疫苗流通产业链治理的困境

(1)监管部门缺位。第一,非法经营疫苗长达5年时问,而山东食药脏局等政府部门却始终未发现,反映了地方对疫苗的监管薄弱。第二,疫苗批发企业资格与疫苗流向审查、接种部门疫苗来源审查多环节监管缺失,反映了地方政府监管缺位、责任不明等,造成了疫苗市场混乱。

(2)疫苗批发企业缺乏责任意、法律意识,伪造销售记录,让疫苗流通到合法体系外。

(3)疫苗收回制度不完善。疫苗事件发生后,虽然追踪到上线、下线,但是疫苗批发企业却很难找回非法售出的疫苗,甚至对疫苗最终流向也很难捕捉,至于对应注射非法储存的疫苗接种者就更难找到。而这必然引起公众恐慌,从而降低疫苗的信任度。

3.疫苗流通产业链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1)政府单一治理的现实困境。第一,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政府监管的强制性,反映了监管的力度,但是地方政府也有其利益追求,尤其表现在短期利益上。由于地方政府看重药品批发企业对本地区经济的短期效应,可能罔顾公众利益,为企业提供保护伞。同时,疫苗生产、流通经营者也可能对政府寻租,从而达成利益联盟,疫苗安全治理就形同虚设。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健康,还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第二,疫苗安全的多头管理。2008年以后,地方政府一般是分级管理疫苗安全管理,并且受上级主管部门、同级卫生部门监督。也就是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都履行监管职资。这种多头管理就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管理失调等问题,同时,政府机关事务繁杂,难以面面俱到。第三,疫苗法律体系滞后。从我国疫苗法律体系建设的阶段来看,1949-1978年,是我国疫苗等药品安全相关法律建设从萌芽到开始的阶段。1978-1998年,疫苗等药品安全法制体系基本形成,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也得到了明确。1998-2008年,药品安全的法制化建设实现了突破,特别是2008年之后,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2009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由此可见,我国的疫苗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对疫苗批发企业违法行为处置等,依然缺乏明确指示,难以跟上疫苗生产、流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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