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主体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物流,一个在我国迅速崛起并存在着巨大商机的新兴的行业。随着其经济收益的不断上升,它的风险犹如收益的联体婴一样也在不断的加大。
其一,故意行为如何认定。保险条款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故意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引起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过错、过失行为的界定、保险责任的明确还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那么何为故意,其具体标准是什么?这一点是所有投保人,也是物流公司经营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列示故意的具体标准,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争议,难免对簿公堂。
其二,罚款或惩罚性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从物流公司营业的情况看,目前的主要风险之一即是被罚款,而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的吸引力。
其三,要求投保人列示有可能引致所投保保险责任项下索赔的事实或情况,如果投保人有意欺骗保险公司或有意误导而隐瞒关于事实的信息,则导致保险权益丧失。对此,物流公司表示,什么是有意欺骗、有意误导,标准又是什么?对此概念很难理解。如遇索赔事件,在这方面,很可能存在争议。
由此可见,真实的问题是物流公司试图规避的风险与董事责任保险所涉及的范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物流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相对市场化的产物,它所要求的市场主体与目前物流公司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产品不完善。
由于物流保险在我国推出的时间很短,保险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和对成本的控制,产品对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并且保险公司对许多条款的理解都未作详细的说明,如故意行为如何认定等。传统保险产品体系中均有货物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但相对独立的保险产品割裂了现代物流的各个环节,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所以说,物流保险产品的创新物流保险的完善以及物流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四)物流业和保险业之间缺乏信任
物流业和保险业之间缺乏信任这一点不可否认,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所谓一个人对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是指:他预期某事件会发生,并且根据预期做出相应行动,同时他明白如果事件没有像预期般发展,该行动所可能产生坏处比如果事件如期出现所可能带来的好处大。”我们不仅要具有普遍的责任意识,而且同时还有必要具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法律之间的基本信任,建立一种普遍的信任机制。理解了信任的定义,就可以找到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建立和维护物流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信任。简单地说,一是要增强信任,二是要防止出现不信任,避免信任转变为不信任。信任是一种非常脆弱的心理状态,一旦产生裂痕就很难缝合。所以,我认为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对话,争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推动物流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维持物流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信任应是当务之急。
我国物流保险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 200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约为48万亿元,同比增长25.4%,增幅虽比上年有所回落,但仍处于快速增长区间。2005年我国物流业增加值为1.2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增幅高于上年。2005年,我国物流费用占GDP的比率为18.5%。直至今天,我国现代物流整体规模还在扩大,发展速度还在加快,运行效率还在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更加明显。但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发展物流保险的最佳时机还未来临,物流保险在我国很难有较大的市场。所以,单就目前而言,发展物流保险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法制环境的完善过程也正是法律法规变动的过程,物流保险作为对法律依附性很强的产品,保险公司要注意及时研究有关的情况,对产品本身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样才能把握住时机,最大限度地赢得市场。
王业鸿,女,1988年03月07日,籍贯江西,西南财经大学2004级保险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