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工商登记不规范
表现为合作社名称、组织形式多样,且互相渗透,有的名为合作社,却不具备合作社性质,有的叫协会,实质是股份合作企业,有的在协会内部又成立合作社;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追求入社率,一个乡镇一天能登记多个合作社,个别合作社成员资料由村组干部直接给工商部门,有些农户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合作社成员;有的地方为了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成立合作社,不开展业务,空壳运转,是“休眠社”、“空壳社”、“挂牌社”,处于僵尸状态,如此这些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造成了实质影响。
3.2 内部治理不规范
据我们课题组的调查,合作社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的合作社没有章程,有章程也仅仅是“挂在墙上”;二是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都由理事长一人说了算;三是机构设置不完善,有的合作社虽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但没有运转,很少开会决定重大事项;有的合作社根本没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些组织机构,决策缺乏民主。
3.3 自身运行不规范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合作社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生产经营、技术服务、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但许多合作社基本不开会,理事长一个人说了算,相当于“一人合作社”。有的合作社不能兑现合同,盈利返还更是成了空话。
4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任务,合作社运转起来、强大起来,实现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4.1 依法登记注册,加强规范管理
依法登记是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和社员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合作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特别是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等方面加强规范;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强化监督检查,做好登记审核的准入口,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合作社的成员拥有,成员管理和成员收益的原则,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专业合作社本质特征,让社员明了自己的权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建立诚信合作。
4.2 完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规范设置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社员(代表)大会要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切实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积极推动民主决策机制,可采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合二为一的表决方式,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民主决策原则,同时,还可规定重大决策需在社员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应有2/3 以上的表决权数,同时又有2/3 以上的社员(代表)人数才能有效;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科学合理划分合作社内部的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明确界定股权结构。
4.3 完善自身运行,做大做强合作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个体的小生产经营者的联合体,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有着共同的需要,存在着共同的问题,这就要求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统一。合作社作为使用者,社员通过各种方式向合作社注入资本,作为控制者,社员以民主的基本方式参与合作社的各项重大决策事项。为此,必须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每年都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对合作社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和决策,遵循社务公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