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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个人所得税纳税常见问题解析

2013-06-26 09:0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杨合平 浏览次数 1992


  本文中提到的施工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几个常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遵循财务管理的客观规律办事,通过事前预测和准备、事中控制与沟通、事后分析和补救等三种途径解决。
  (一)做好事前筹划工作。
  主要是营业地注册备案及税务登记工作。包括两个情况:一是对于外出经营期限较长的建议在当地做好注册备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该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际操作中,为了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考虑到建筑业的施工周期普遍较长,即使连续经营不超过180天,也建议在当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鉴于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各地税务政策千差万别,且客观上存在争抢税源等方面的情况,跨省市协调难度很大。税务机关对外地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普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此类事项除了税务机关不便进行监管等显性的因素外,本身也隐含着通过此类举措促使有关单位来当地注册登记的初衷。上述安徽芜湖某建筑公司外出经营所得税交纳问题就是一个证明,如果在宣城注册了分支机构,就不会出现此类问题。二是同一市属区(县)备案登记的转移问题,实务中经常可以看到,即使是同一市属的区(县)税务机构,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上也难以沟通和协调,即使可以通过市局协调解决,解决起来的难度以及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的代价也很大,建议经营地从市属一个区(县)转移到另一个区(县)时,可以相应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二)做好事中的协调工作。
  在纳税过程中,难免遇到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合理的现象,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研读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批文,看有无政策乱用错用的情况,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协调沟通,如税务机关坚持不予调整或减免时,应按规定缴纳,然后寻求救济途径,切忌拖而不交,以免因延期纳税给企业造成罚款或滞纳金等不必要的损失。
  (三)做好事后的退税工作。
  存在重复征税时,可在先行缴纳有关税款的前提下,然后寻求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499号)》的有关规定,存在税收争议时,可寻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可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的上次税务机关,也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可以由纳税企业自行申请,也可以求助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是不错的选择。理由有三:首先是税务师事务所拥有充沛的人力资源,税收知识比较全面,对国家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法规和当地的规章都比较了解;其次是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机关经常开展业务联系,对相关流程比较了解,在代理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轻车熟路;再次是税务师事务所在长期的税务代理过程中,在税务机构拥有一定的人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加上中介结构本身就有相关税收管理建议权,有关建言受税务机关的重视程度远比一般纳税企业要深。税务行政复议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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