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衔接规定》要求将基建拨款中的财政补助并入“财政补助结转”,将全部科目分析并账后的借贷方差额记入“事业基金”,是否符合新《制度》中权益类账户核算内容?
新《制度》规定,“财政补助结转”余额反映的是财政补助收入减财政补助支出,且不属财政补助结余的金额,即已经支出的财政补助不应在“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中反映。显然,在基建项目中,财政补助资金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费用等形式逐步支出,再将其全额纳入“财政补助结转”显然不符合实际。
“事业基金”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滚存的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和“非财政补助结转”中已完成项目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部分。按照《衔接规定》,“事业基金”反映借贷方分析并账后的差额,实质是权益类资金来源(本案例为2 350万元)扣减建设投资(2 250万元)后与转入“财政补助结转”金额(2 000万元)的差额,其经济含义不明确,不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非限定用途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与科目核算内容不符。
结语: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合并,建立一套综合反映单位整体经济业务活动的综合账务体系、消除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等方面的诸多困惑提供了解决的平台,符合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增强了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科学性,有利于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金堪忠.现行事业会计制度中的弊端及改进措施[J].财经界(学术),2010.
[2]杨新.对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建账的思考[J].会计之友(中旬刊),
[3]财政部.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