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我国已经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了独立董事制度,但随着现代企业日趋复杂的业务以及我国特有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制度 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产生的背景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极为关键的一项制度安排,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层中一支独立的财务监督力量,它不仅履行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监督职责,同时有责任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察,协助董事会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在中外财务舞弊案件频发的情况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美国的安然、世界通信财务造假案件,我国的科隆、绿大地丑闻,都促使各国管理部门出台政策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目前,我国仍处于股份制改造时期,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造而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是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国资委,一股独大现象以及管理人缺位现象十分严重,再加上现代企业制度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成了当务之急,于是,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引进水到渠成。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立以2002年颁布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起点,到目前为止,已经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广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加强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质量。
二、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和职能
(一)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
以往学者对审计委员会理论基础的研究存在两种不同的思想,即受托责任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笔者认为,这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受托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均产生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出现了委托方与受托方,委托方与受托方利益主体不同,目标函数也不一致,因此需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对二者进行制约与平衡。此外受托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也有区别,受托责任侧重于从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责任角度研究两者关系,而委托代理理论侧重于从激励和风险分担问题来研究两者关系;两者研究的侧重点不同。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立,有效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必须有财务专门人员:同时,我国证监会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里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七名董事组成,而独立董事占多数。从我国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更多扮演的是治理角色,而非管理角色,对公司运作主要起到的是“监督”的作用。作为治理类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承担的不是公司运作及战略管里职能,而是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满足监管机构要求以及保护股东利益,因此审计委员会的另一重要职能是“制衡”。
审计委员会担负监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责任,尤其是内部控制系统的设立与运行大多由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审计委员会还对财务报告以及公司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而这些职责也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因此可见,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监督职能是对公司管理层监督职能的“再监督”。审计委员会一方面监督管理层出具真实的财务报告,另一方面监督内外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内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因此,“制衡”是实质,表现为“再监督”。审计委员会使公司各部门人员各司其职,成为确保股东权益的一个监督机制。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内外部审计制度的三权制衡,结合成了一个高效的监督系统,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
三、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经普遍建立起审计委员会制度,但是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不强。
作为公司治理机制中的“再监督”与“制衡”角色,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的灵魂。而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审计委员会难以保持完全的独立性。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表现为以下两点:
1、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同时,我国证监会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里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1/3。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遵照规定将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控制在1/3左右。由于独立董事人数并没有在审计委员会中占到大多数,因此实际工作中很难在审计委员会的利益博弈中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难以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也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2、审计委员会报酬机制不合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激励机制对于其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会直接影响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我国上市公司中审计委员会报酬的发放主体一般是董事会或者管理层,特别是我国普遍存在的董事会一股独大现象,这样的报酬机制很难保证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在这种报酬机制下,审计委员会的薪酬直接来源于董事会或管理层,就很难发挥其对管理层的监督与制约作用,使得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成了花瓶摆设。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能力不足。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评价内外部审计、保证财务报告及信息质量,从事的工作都具有技术性,这就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关的财务知识和背景以胜任日常的工作。为此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但此规定并没有对该会计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准做出明确的规定,仅以“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显得过于宽泛和不严谨。另外,现代企业集团化、业务多元化的迅猛发展使得现代公司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公司业务的复杂性、关联企业间的频繁往来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泛滥,都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审计委员会成员胜任能力有限,无法取得很好的监督效果。 (三)审计委员会职能规定过于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