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国企定义为理性的大利益集团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国企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企发挥着弥补市场失灵的重大作用,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守卫者与引导者而非特权垄断者。由于国企在出资人、领导产生的途径、法律规定应用、追求的目标这四大方面不同于民企。因此,国企应该是“由政府出资或参股,并受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支配性影响,用市场方式向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经济组织。”⑤
因此,中央政府及个地方政府应该合理有效地使用“选择性奖励”,对于那些表现良好、效率高、积极探索新科学技术的国企给予非集体性奖励。例如对技术垄断进行支持,对市场垄断进行包容,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二者相辅相成,且有时间周期,它能够抑制竞争对手却无法扫除竞争对手。对于行政垄断,必须进行严格限制,行政垄断不仅会降低生产效率、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发官商勾结、恶性排外的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于权力腐败、官商勾结、资产流失等不良现象必须进行严厉打击。
另外,需要增强各地区商品生产销售的流动性和平等性,设立一个共同市场,并且设定关于要素流动和其他地方企业、其他行业、其他劳动力进入的规则,并使这些因素超过地方国企垄断的影响范围。因为自由贸易和要素流动能规避和消减利益集团的独霸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要欢迎外企进入国内生产,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竞争,带来新观念和新技术,使市场处于竞争最大化状态,促进经济发展。
注释
①国企自身定位问题、政治的庇护与权力的扭曲、国有资产的流失、政企联系的潜在风险、低效率与市场垄断问题、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公平关系问题等。
② [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 经济增长、滞涨和社会僵化》(李增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③ [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 经济增长、滞涨和社会僵化》(李增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④ [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 经济增长、滞涨和社会僵化》(李增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⑤杨卫东:《国企改革与“再国有化”反思》,《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