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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应该如何应对“营改增”

2016-11-24 20:4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阮刚 浏览次数 3846


  €Ha6800*35%*80%*11% 
  =40.71万元。 
  计税依据的不同直接导致了计税方法的差异,建筑业销售收入以工程造价为基础进行计算,实行价外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收入。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具有直接税的特征,税负不易转嫁;而增值税采用间接税,税负易转嫁。增值税纳税简单地说:谁购买,谁承担;抵扣不足,自己付款。 
  1.2纳税人身份的变化 
  在2016年5月1日前,建筑业无论资质是总承包,还是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无论年应征销售额大小一律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标准对从事建筑板块的纳税人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实行增值税纳税资格认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何种纳税人身份,应根据企业的资产、销售规模等财务状况进行判断,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但注意:选择任何一种计税方式后,36个月内均不得变更。 
  1.3税率的变化 
  5月1日前建安营业税税率3%,建筑业实行增值税后,按从事业务性质和应税销售额实行6%、11%、17%不同的税率,同时还包括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为3%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如果有混业经营,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根据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1.4会计处理的变化 
  在建筑业实行增值税后,会计处理也发生变化。营业税时进项业务增值税计入成本(不能抵扣),营改增后不计入成本(进项抵扣);营业税时应纳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营改增后应纳税额不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营业税时营业收入含税,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不含税。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1对企业组织架构的影响 
  在建筑业中普遍存在资质共享、转包、分包等形式,内部单位之间不开具发票进行收入分割,内部层层分包的关联交易普遍存在,存在内部分包、内部租赁及内部发生的各类劳务或服务。如:我们建工集团各分公司均以集团资质进行投标,以建工集团名义签订建筑合同,但是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的是各分公司,造成签订合同主体与实施主体的不一致,形成纳税主体与合同实施主体不一致(各分公司均有独立税号)。在“营改增”后这种多重的管理和交易环节,造成集团内增值税进、销项不平衡情形,容易导致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高以及增值税征收、业务管理环节的难度。存在着“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进项税无法抵扣” 税务风险,在税务稽查时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等严重后果,面临行政处罚,情形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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