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鉴国际经验,分步建立完善的网络交易税收体系
(一)网络交易的成长初期不征税是合理的。美国的电商发展史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从电商的生命周期分析,我国网络交易行业显然正处于成长期阶段,对作为未来经济发展推动力的网络交易征税显然是违背我国的战略目标。且在全球经济都不景气的情况下,网络交易推动了物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创业的平台与大量就业的机会,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消费模式。暂时不征税从一定程度来讲,对于促进刚刚起步的电商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很适当的。
(二)网络交易成熟期后要完善网络交易征税的建议。(1)建立税务结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信息管税进程。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使之适应税收征管要素、形态、体系、环境、效率和质量的变化,积极建立税务数据共享平台,如在税务、工商、银行、公安、海关、外汇、房产和车船管理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对纳税人信息全面整合并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化,将电子商务纳入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范围,减少或避免“信息孤岛”的现象,在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及数据共享的责任,为信息管税提供法律依据。(2)构建专业的纳税稽核、网络交易纳税系统,实现网络交易征税的自动化。借鉴工商部门组建网络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组建网监支队等做法,税务机关专门成立网上税收监管中心,组建小组,监控交易平台中的网络交易行为,最终统计交易金额,达到计税和征税的目的。(3)借鉴法国经验,积极发展和完善电子发票制度。参考法国的电子发票制度,进行网络交易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税收机关制定的技术标准开具电子发票,然会再通过专门认证机构的认证。加上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数据电文(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发票实施的可能。(4)建议设定以“支付体系”为中心的税收征管新支点。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绝大多数会有第三方平台参与,该平台或扮演交易信息发布者或组织者角色,如认证中心、支付平台、安全交易系统、域名管理中心等。其中,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的购买信任危机,现在网络交易基本上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此时,将第三方平台作为重要的涉税信息收集渠道,便显得尤为关键。通过对支付平台上的实名认证信息管理,根据预扣税支付平台和安全交易系统中的信息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提升网络交易征税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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