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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2014-12-24 12:35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娄娴 浏览次数 1928


  (三)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了转载、摘编、数字图书馆和远程教育的法定许可,这是网络著作权法定许可的一个尝试。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除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更要注重法定许可制度的设计。因为网络信息是海量的,所以,应当用法定许可来实现海量许可,从而简便知识的传播手续,这本身就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这样的许可对权利人而言不见得就是坏事,因为通过作品的传播,可以提高作者的知名度,网络是世界发行商,这一点是任何媒体都无法媲美的。另外,网络侵权的容易性使得权利人无从主张其报酬权,而法定许可可以帮助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报酬。 
  (四)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传统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从未涉及到网络服务商(ISP、ICP)的责任限制,在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加入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限制范围是非常必要的。明确其责任限制范围,可以使其避免经常性地卷入版权侵权纠纷中,同时,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中虽然提到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但是有些过于简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把网络服务商分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担责与免责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商是连接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桥梁,是一道权利的屏障,必须加强网络服务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才能使得网络环境合法有序。 
  三、结论 
  基于利益平衡的政治立场和立法理由,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仍旧有其存在的理由。当然这一存在的理由并不能说明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完全合乎时宜而不需要作出修正的,相反,这一制度已经存在了不少的问题和缺陷。面对全新的网络环境我们不仅需要用新的标准来界定“合理使用”,同时也需要发展出新的形式、建构新的机制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网络传播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呼唤现代化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它打破了传统著作权的权利平衡原则,扩充了著作权保护对象及权利限制,扩大了作品使用方式和途径,带来了简单而有效的复制手段;也同时模糊了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给合理使用规则判断带来困难与矛盾。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同样面临着冲击与挑战,因此有必要建立起新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规则来适应这种变化。 
  总之,协调著作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平衡著作权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各方的利益,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是整个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目标和基础,也是构筑我国新的数字版权法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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