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学组织办学趋同的影响。大学组织办学趋同现象在大学发展历史上一直存在,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例如,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最初是模仿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建立的;德国的柏林大学在一定时期也是世界各国大学模仿的对象,美国的第一所研究型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就是模仿柏林大学而建立。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大学组织办学趋同现象。大学组织在某些方面的趋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大学之间资源的交换,办学效率的提高。例如,大学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上的趋同是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常态,大学组织之间在组织形式、管理制度上的趋同有利于提高大学组织运行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因为学校组织是一系列交易的交易结果,是契约选择的结果,学校组织之所以在各种组织形式中胜出,是因为学校组织能够有效的降低交易费用。教育具有外部性、评价标准模糊、教师劳动难以有效监督等特点决定了学校和师生之间的交易选择特定的契约形式,而特定的契约形式决定了学校组织的形式及管理制度。但是大学组织过度趋同则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首先,造成高等教育资源浪费,影响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导致人才培养结构失衡,无法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最后,使大学失去创新力与特色,难以培养创造性人才。
2. 避免大学组织过度趋同化对策。
(1)合理调整资源配置方式。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方式以及高校争取政府资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大学组织办学的趋同,因此应该对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进行适当调整,使得资源配置方式能有利于引导各类高校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我国的高校分类很复杂,可以分为重点大学和普通大学、部属大学与地方大学、“211工程”大学、“985工程”大学等等。不同层次高校获取的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存在天壤之别,为了获取更多各类资源,高校都想尽各种办法提升其知名度和层次,更有甚者,通过改名以提高其层次和知名度。因此必须改变单一的以大学层次为指标的资源倾斜政策引导各类大学合理争取资源。虽然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倾斜于重点大学有一定合理性,例如,改善大学教学及科研条件、吸引优秀学生、引进优秀人才等,但是这对非重点高校的发展不公平,容易造成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马太效应”。
(2)对大学进行合理分类与定位。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合理的大学分类标准、大学对自己的定位也不准确,这也是大学趋同化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应该对大学进行合理分类与定位,在对大学的分类上可以借鉴美国卡内基大学分类,美国卡内基分类是依据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性质予以划分,这种分类是通过对各个学校的性质、培养目标、学校规模、学生及教师特征等信息进行整合,把性质相同的学校归为同类,但并不代表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或排名先后。根据这一依据卡内基大学分类将美国的大学分为博士型大学、硕士型大学、学士型学院、副学士型学院、专门学院、原住民学院这六大类。但是在借鉴的基础上也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服从一定目的和对象,对大学管理机构来说,应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具体分类标准的大学分类指标体系及管理制度,并突出大学特色,引导大学合理发展,让不同层次的大学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对大学管理者来说,应该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当地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对高校合理定位,明确学校的类型、层次、规模、办学理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及管理制度等,以体现学校自己的办学特色和风格。
四、 结论与讨论
新制度学派认为组织发展始终面临着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这两种不同环境。技术环境强调效率机制,即以最小的付出获取最大回报;而制度环境则强调合法性机制,即在效率与合法性冲突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采用的符合社会期待和普遍认可的形式。组织生存的两种方式分别是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这两种机制也是解释组织趋同的有效理论分析框架。效率机制通常适用于组织目标明确以盈利为目的盈利性组织;合法性机制通常适用于公益组织或非盈利性组织。大学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职能,其职能决定了大学是不以盈利为目、目标模糊、社会期待高、评价标准模糊的非盈利性组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其运行机制与盈利性组织虽然有一致的方面,但也存在重大差异,资源永远是稀缺的,大学内部可利用的资源同样有限,需要尽可能遵循效率机制,因此效率机制也在大学组织趋同现象中起作用,但是我国大学组织的趋同现象更多地表现为大学在制度环境下追求组织合法性而导致的制度性趋同,而追求合法性主要是通过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机制来实现。
总之,大学组织的趋同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甚至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我国社会公众的评判标准及政府的某些制度设计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使普通大学处于弱势地位,它们无法找到自身存在的位置但不得不存在下去。这些因素会使大学产生不合理的趋同现象。因此,社会公众应该对大学保持一种客观和公正的态度,政府在制定有关大学发展政策或制度安排时,既要考虑它的积极影响,更应该考虑其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