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限制和规范学校的招生行为
为了实现有选择的教育平等,学校的招生行为应该受到强有力的约束。然而,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约束不能是人为的和随意的,更重要的是建立起学校招生的行为标准,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一,社会经济地位标准。这是学校招生应该遵循的首要标准。上文已经表明,社会经济地位与学习态度和学习能力之间的高度契合性,以及社会经济地位混合对大多数学生(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学生)的教育和学习的促进作用。需要补偿的是,家长的教育程度在教育选择中的作用问题。沃尔福德(Geoffrey Walford)的研究表明,家长的教育程度与家长对教育选择的参与度之间呈现正比例关系,家长的教育程度越高,他们参与教育选择的动力和意愿越强,不参与教育选择的家长则高度地集中于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威特的研究也证明,低社会经济地位但高教育程度的家长通常对教育选择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意愿,甚至比高社会经济地位但低教育程度的家长的参与意愿还要强。所以,有必要将学生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标准和家长的教育程度标准结合起来。
第二,学习能力和成绩标准。学习能力和成绩标准是社会经济地位标准的补充。虽然社会经济地位的高低与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能力的强弱呈现高度相关性,但并非完全一致。如果仅用社会经济地位标准,部分学校有可能集中了不成比例的高能力学生,其余学校则可能集中了不成比例的学习失败学生。英国伦敦的格林威治学区是学习能力混合招生的典范。该学区每年对即将升学的所有学生进行一次阅读和算数测验,根据测试成绩,将所有学生分为5个学习能力组,再根据每个能力组的学生数量设置每所高一级学校的招生比例。学习能力和成绩标准就是要保证每所学校的不同能力学生的混合和平衡。
第三,入学和家长参与的便捷性标准。传统的就近入学将学生的居住地到学校的步行距离作为入学的重要参考。虽然就近入学带来了很多弊端,比如学校隔离和教育不平等,但是也不能就此抹煞它的价值。如果有两所质量和声誉比较接近的学校可供选择,大多数家长很可能会选择距离居住地较近的学校,既能够保证孩子的上学安全和免于劳顿,也便于家长观察学校和参与学校的活动。然而,为了防止就近入学的诸多弊端,便捷性不能被当作学校招生的首要标准。社会经济地位标准与学习能力和成绩标准优先于便捷性标准,如果家长和学生没有特殊请求,这种优先顺序应该被严格执行。
第四,特殊教育需要的标准“特殊教育需要”是个广义概念,包括医学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和教育的需要。大多数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并不是要进入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而是要进入特殊类型的主流学校,比如提供特殊课程和教学或课外实践的学校。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剑桥市的实践。该市学区规定,如果家长和学生递交的3个选择请求未得满足,学区有权暂时将学生分配到招生不足的学校,但是家长可以向学区提起“困难申诉”,也就是学区分配会导致孩子的学习困难。如果家长可以证明孩子有特殊教育需要,被分配的学校不能满足需要,只有被请求的学校才能满足此需要,学区就必须重新考虑所做的分配。
(三)确保信息获得的多种途径
凡是有决策的地方,信息的重要性就是不言而喻的。教育选择是家长和学生所做出的决策,教育选择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他们所获得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提出过著名的“构成性局限”命题,就是说人类的决策行为总是面临着信息和知识的匮乏,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掌握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做出决策。因此,为了保证教育选择的教育平等化效应,政府应该保证所有参与教育选择的主体都能够便捷地获取必要信息。
第一,设立信息咨询中心。信息咨询中心肩负双重使命,一是向所有家庭提供所有学校的详尽信息,二是向家长提供教育选择的指导和建议。信息咨询中心的首要服务对象是低收入阶层和低教育程度的家长,他们大多从事着非熟练技术和体力劳动。信息咨询中心应该尽量靠近上述阶层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应该尽量延长晚上或节假日的开放时间。信息咨询中心必须是公共财政的全额拨款机构,必须撇清与所有学校的任何利益关系,保证所提供的学校信息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客观性。
第二,信息发布的广泛性和多渠道。除了信息咨询中心外,政府还应该广泛地利用海报、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多种手段,向当地居民发布所有学校的信息,保证家长可以随时随地地获得所需要的学校信息。为了提高信息获取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政府或社会组织应该要求学校公开所有信息,包括物质设施、财务收支、教师结构、领导力量、课程开设、教学实践、学生人数及阶层构成、学生成绩、辍学率和升学率、分班分组、体育艺术活动以及所在社区状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