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新时期中国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时代契合度的比较分析,提出传统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三层次维度分类体系有必要引入党建和经理人制度等新范畴作为中观维度,以党建工作为平台树立国有企业开拓创新意志,以经理人制度为基础树立国有企业市场竞争意识。与此同时,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与TPP、TTIP等国际市场规则相适应,政府应当加紧推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由履行向制度内化转型,将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升级到2.0版本,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打造“优质企业”品牌效应,以便融入国际市场秩序、引领制定市场竞争规则。
关键词:分类改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内化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以保值增值和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公益类国有企业则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区别考核经营指标。在此过程中,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当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新更明确的要求,在分类推进市场化运作和进一步对接国际市场秩序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一般社会责任和特殊社会责任的分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要求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内化趋势。
一、 问题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最早由Oliver Sheldon(1924)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论战自此开始,期间虽然有Levitt(1958)“政府的工作不是企业的,企业的工作也不是政府的”和米尔顿·弗里德曼(1970)“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在规则内获取利润”等不少的反对声音,但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却在各种反对声音中不断前行。
2008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作为研究热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一般社会责任与特殊社会责任的界定,利润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评级指标体系等研究文献大量涌现(李正,2006;沈志渔、刘兴国、周小虎,2008;徐传谌、刘凌波,2010)。研究表明,相对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更加关注对员工、消费者和政府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则更加关注股东等利益相关者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根据2009年~2011年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投资者、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与社区、环境等六方面指标比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相对好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徐珊、黄健柏,2015)。然而,这些政府文件和相关研究都只是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国有企业运营和发展的外在目标。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不断深入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不断发展,Sandoval(2015)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同时关注企业的利润目标和社会目标,这两个目标难以避免会有所冲突,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经常被质疑和批判。思考企业社会责任不应当仅限于企业经营的角度,更应该从责任—社会—企业的角度出发。Kirat(2015)指出,卡塔尔石油和天燃气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初期也相对忽视了劳工权利、劳动条件等问题,随着近10几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不断深入,卡塔尔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内化为企业制度,与企业发展策略、企业改革和企业战略相融合。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的分类、定位和发展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应当与时俱进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相同步。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为对接国际市场秩序,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不仅来自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约束,更应当来自于企业自身的制度约束。总地来说,目前我国应当着手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和实现的长效机制(彭红利,2015)。
二、 与《指导意见》相适应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新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