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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融资方案决策研究

2016-04-28 08:59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希 浏览次数 2886

 摘要:企业采用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时,满足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向非关联方企业、非关联方个人、关联方企业和关联方个人等不同主体借款时,可以抵扣的借款额度不同,取得利息发票所纳税费也差别较大。本文以能够得到的税前扣除额为差量收入,以取得利息发票所纳税费为差量成本,采用差量分析法探讨融资方案的选择。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息支出 税前扣除 差量分析法 
  一、引言 
  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是客观存在的,但近年来该行业存在诸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没有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地位,因而使其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受此影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进行融资时,账务处理也是遮遮掩掩。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开始从幕后走到台前,正当地成为企业的一种常用融资方式,在企业采用民间借贷方式向非关联方企业、非关联方个人、关联方企业和关联方个人等不同主体进行融资时,可以抵扣的借款额度不同,取得利息发票所纳税费也差别较大。以能够得到的税前扣除额为差量收入,以取得利息发票所纳税费为差量成本,采用差量分析法,可以进行融资方案的决策。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企业采用民间借贷进行融资时,借款对象可以是非关联方企业、非关联方个人、关联方企业和关联方个人四种情况,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差别很大。 
  (一)向非关联方企业融资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对于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了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根据该条款,在确认税前扣除的利率时,既可以是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在“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能够得到越高的实际利率证明,得到的税前扣除就越多。 
  (二)向非关联方个人融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3)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向关联方企业融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关联企业利息扣除比例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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