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碳排放交易机制是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经济手段,其首要环节是确定涵盖部门范围,以及排放实体或设施的纳入门槛。环境效果与经济效率是涵盖部门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考量。在理论上,涵盖的部门范围越广泛,纳入的排放单位越多,其环境效果和经济规模效应越显著。但在实践中,一些产业部门根据经济可行性分析、技术因素的考虑以及减排激励的差异,会有其他更加合适的减排选项。
关键词: 碳排放交易机制;涵盖部门;规制点;纳入门槛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6-0056-06
一、问题的提出
碳排放交易是国家和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选项,其制度优越性在于将环境效果与市场化手段相结合,实现了最低成本的温室气体减排。[1]国际上,欧盟、瑞士、美国加州等相继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2]在国内,中国七个试点省市碳市场也全部投入运行,国家级碳排放交易机制也在酝酿之中,并计划在2020年前付诸实施。[3]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减排手段,碳排放交易首先需要适格的参与者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涵盖部门制度的设计尤为关键。哪些部门适合涵盖进入碳排放交易?在涵盖部门中如何对不同排放量的拟管制实体进行筛选?涵盖部门制度如何应对特殊情况进行灵活性设计?本文将尝试解答这些问题,并针对我国未来国家级碳排放交易涵盖部门制度的构建提出政策建议。
二、涵盖部门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与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部门类型
碳排放交易涵盖的部门范围与实施该机制的国家或地区内与温室气体有关的活动类型密切相关。这些活动类型包括了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牧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物处理等领域。其中,能源活动中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覆盖能源、工业、交通和城市楼宇建筑等多个部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则是另一个重要排放来源。部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可以分为排放实体和设施两个层次,前者主要基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层面,后者则包括了各种独立生产设备、建筑物和构建物。一般情况下,每个排放实体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排放设施。在排放类型的划分上,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可以分为直接与间接排放两类,前者是由实体或设施的活动所产生的真实排放,后者则是其在自身活动不产生直接排放的情况下所促成的相关联直接排放的增加。
(二)涵盖部门的衡量标准
选择部门是涵盖部门制度构建的第一步骤,管理者必须从环境效果与经济效率两个基本价值取向进行综合权衡,并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判断标准。
其一,排放量覆盖范围因素体现了管理者对于实施碳排放交易环境效果的关切。一般而言,某个特定碳排放交易所涵盖的排放源越广泛,尤其是将管辖范围内的排放量占据显著比例的大型排放源纳入其中,实施该机制所能达到的控排量在国家或地区总体减排目标中越具有代表性。部门涵盖范围的扩大将使得更少的排放源游离于碳排放交易之外,保证了机制所追求环境目标的确定性。此外,扩大涵盖部门也可以影响更多行业在更广泛领域内寻找更具成本效益的减排策略,同时进一步减少了涵盖部门排放向非涵盖部门的转移风险,降低了碳泄漏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