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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2014-12-24 12:35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娄娴 浏览次数 1927

 摘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兼顾公平和效益、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但是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普及改变了人们使用作品的传统方式,而我国使现行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已显得不尽合理,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在兼顾利益平衡、时代特征和技术、政策原则下,应当从使用者的目的、性质、数量程度、使用对市场价值的影响、个人使用的特殊性等作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因此应从采取“因素主义”立法模式,针对技术措施、网络环境下的临时复制和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强化服务商的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一、绪论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更是信息的时代。网络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类现存的法律与管理秩序带来了挑战。合理使用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模糊并不断变化的区域,网络的发展、普及带来的简单而高效的传播手段使复制比以往更加轻而易举,改编作品或再创作品变得更为容易。我国《著作权法》扩充了著作权的内容和权能,但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却未及时完善,利益机制的失衡迫切要求立法机关完善网络著作权法律体系,重新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平衡。因而,设计、构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采用“因素主义”立法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针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在立法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二是“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纵观这两种立法模式,“规则主义”立法模式比“因素主义”立法模式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无论法官还是普通大众均可事先预测他人或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也是前者比后者为更多国家所采用的重要原因。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判断合理使用时,众多学者倾向于采用“因素主义”立法模式。这是因为,网络环境下新的使用方式不断推陈出新,使得对作品的改动方式变得千变万化,如果采用“规则主义”模式列举根本无法穷尽,反而可能使大量侵权行为逍遥法外,而“因素主义”模式可以保证法官在个案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上述四因素加以考虑,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环境的形成更加彰显了“规则主义”模式的不足,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在用“规则主义”模式列举的同时,还应借鉴“因素主义”模式的长处,有必要确定“合理性”判断标准。这样有益于解决现行合理使用规则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为版权人维护其权利,为使用者合理使用作品,为司法者正确适用法律制度提供原则性的依据。从根本上说,这有助于合理使用制度在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好地发挥版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作用。 
  (二)区别对待网络环境下的临时复制行为 
  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出现问题的焦点,实际上在于“复制权”的问题。从效果上看,整个网络传输都充满了复制,并且出现了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的概念。网络环境下的永久复制与传统复制行为别无二致,而对于临时复制行为,是否应当将其免除在复制权之外目前尚存争议。在立法中着眼于对永久复制进行限制的同时,对于临时复制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应当区别情况对待。具体来说,对于有目的的“阅读”网上某部作品进行的临时复制与因浏览网上信息而产生的临时复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在用户信息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自动复制应区分开来,而不能一概而论地包容到著作权保护体系中。其中,因有目的的“阅读”某部作品而进行的临时复制应当置于复制权的控制之下,而用户因浏览网上信息而产生的临时复制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在用户信息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自动复制应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例外。试想,如果公众失去网上浏览信息的自由,无疑会妨碍网络环境下信息的自由流通(这种浏览就好比日常买报前的浏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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