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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时代“记者特权”争议的冷思考

2015-02-06 14:1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郑一卉 浏览次数 2772

  总而言之,黑尔案对于网络上的那些非职业的公民记者而言是有积极意义的。法官并未墨守成规,把记者特权仅视为恪守新闻专业主义原则的传统媒体记者的专属权利,而是选择与时俱进,明确记者特权属于那些能够实现记者功能的所有人,这就为公民记者获得特权奠定了基础。诚然,美国各州设立《保障法》的最终目的,本来就是为了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而不是让某个特殊群体获得高于其他群体的特权。 
  实际上,黑尔案所带来的影响已经端倪初现。2013年,新泽西最高法院又审理了一起公民记者主张记者特权的案件。法官按照黑尔案中提出的三个条件进行审判,判定涉案的蒂娜·伦纳(Tina Renna)受《保障法》的保护,即使她的作品语言偏激,看上去不是特别“专业”。法官判定她能够获得保护的理由是:第一,她与新闻媒体有关联,而这个新闻媒体就是她自己的博客——一个存在时间很长,更新频繁,发表了很多有新闻价值的文章,访问量也不少的博客。第二,她的博客就可以证明她的目的。第三,她所使用的新闻采集方法法院不应详细追问,因为这有可能暴露消息源身份。 
  但是,新泽西高法提出的三个条件仍然是比较模糊的,在实际操作层面会遇到种种问题。要判断什么是新闻媒体和传播者的目的并非易事,因为互联网上媒体多种多样,传播者的目的也十分复杂。而且,在判定什么是新闻媒体,什么是新闻,确定传播者的立场,或检验新闻采集活动的专业性这些方面,似乎并无一个获得各方认可的统一标准。若以传统媒体的标准去审核新兴事物,考察博客作者的客观性、更新频率、新闻质量、点击率等,很容易落入新闻专业主义的窠臼,让那些并不专业的公民记者得不到保护;若降低标准,有很多人就会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花一点点时间去网上写下只言片语,便可主张自己拥有“记者特权”,导致“特权”的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假设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伦纳没有一个更新频繁、访问量颇高的博客,她只是把涉事文章发到了黑尔所使用的网络公告牌上,那她就得不到“记者特权”的保护;倘若黑尔不是使用网络公告牌发声,而是把涉事文章发在一个类似于伦纳的博客的地方,那她就可以获得记者特权。这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对正确维护新闻记者的权益也是不利的。 
  审理伦纳案的法官,虽然大体上遵从了黑尔案中提出的功能主义原则,但她似乎已经认识到了这种原则的局限性,于是解释说,对于黑尔案中上诉法院所提出的种种指标,法院应该都做考察然后作出综合判断,而且,高法并不禁止初审法院以新闻专业主义标准对记者特权主张者进行考量。 
  在伦纳案判决意见书的最后,法官把最难以回答的问题推给了立法者,呼吁他们修改《保障法》,重新界定记者和新闻媒体。的确,如果立法者能够对互联网时代的记者、新闻媒体作出清晰的界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困难就会小很多。可是,要下定义,立法者就会面临与法官相同的问题一一如何设置限定性条件。就此,一位美国学者指出,立法者应该参考具有百年历史的职业记者协会(Soe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颁布的道德条例。可是,“德拉吉报道”这个新泽西法官明确指出应该受到保护的网络博客,似乎正是靠“不核实只爆料”这样不顾新闻道德的方式击败传统媒体而起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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