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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5-04 11:2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查红宝 浏览次数 2304

 摘要:金融法律制度是规范金融活动,调整金融关系的准则,对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不断的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需求,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主要从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路。 
  关键词:金融法律制度 问题 对策 
  ▲▲一、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金融立法原则与市场开放政策不协调 
  目前,金融法律制度遵循的立法原则与市场开放政策不一致,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没有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目前,我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很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一般国内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为33%,而外资金融机构适用的是“一免两减”所得税税率。同时对外资金融机构又有很多限制,如经营地域、所有权、经营权等方面都有限制,这与世贸组织要求的实施国民待遇相矛盾。其次市场准入原则与外资金融机构的政策不相符。我国加入WTO时做出承诺,加入WTO后五年内取消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域、所有权、经营权等方面的限制,这说明我国金融市场基本上要达到完全开放,但当前金融市场开放度与承诺不相符。再次法律不够透明。世贸组织要求各国制定的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或者实施之前要让其他成员国获得,并要设立咨询点,提供答复与贸易有关的信息。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不够透明。 
  2.银行法与商业银行竞争的要求不相符 
  首先国内与国外金融机构适用的法律不一致,这不利于商业银行间的充分竞争。国内银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而外资银行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适用的是不同的银行法。其次中资银行业务受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应开拓一些新业务,但新业务的开展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不相符,而外资银行开展新业务则没有限制。再次未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后,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与利息。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破产后所剩的资产是很有限的,很难弥补社会公众的存款损失,而商业银行与大众息息相关,为了保障大众利益,国外很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障制度,这样即使商业银行破产,大众能从保险机构得到相应的补偿。我们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障制度,如果商业银行破产,将会损害大众利益。 
  3.金融监控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制订了一系列的金融监控法律法规,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有效的防范了金融风险。但这些法律法规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情况不相符。首先金融监管目标单一。我国银行法规定了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这对金融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金融监管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同时金融监管不是万能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当会导致成本上涨等,所以金融监管要有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原则范围内才能实现监管目标,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原则。其次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金融预防性监管的规定。虽然我国银行法对金融机构预防性监管做了明确规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如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业的稳定,将可能危害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因素排除在外,控制市场准入是关键,但我国对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存在不力,金融机构批的过多;越权审批现象时有发生。 
  ▲▲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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