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程参与型
在整个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主要是社会参与的方式,整个过程在国外已经扩展到城市公共事务,即参与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这种形式刚开始在中国的社会出现,在有关公民有社会参与的影子问题上,具体的形式,深度和广度,并在一定距离内的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实际参与中,讨论其主要用途。
三、公民参与城市规划民主意义的具体表现
(一)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进行过几次重大改革,但是从目前我国民主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就是能够进行从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民主,但缺乏的较好的中间层切入,简而言之就是“有两头,少中间”,使得整个民主链条并不完整,处于断裂状态。城市规划作为和城市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众项目,公民参与进来就可以很好的弥补民主中间层的断裂,使民主链条变得更加更加完整,也有助于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二)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有助于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民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民主并不是指政治上的投票和选举权,还包括了公民在公共事物中享有足够的话语权。作为一项公共建设,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合理的城市建设来满足的广大公民的利益需求,两者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当然,在城市规划中,社会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但是这些个人利益却要通过社会利益显现出来。换句话说,就是个人利益融合在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之中,并且能够通过个人利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当公民参与到城市规划过程中去时,市民、社会组织、职能部门和政府之间都能彼此进行良好的沟通。
(三)能够充分体现公民意识的提升
这一民主意义可以从以下两点体现出来。第一点:公民能够表现出积极的公民状态或公民权。当公民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时,他们就是表现积极的参与者,也是各类公共事务(包括城市规划在内)中的公民。他们投身于思考、设计,积极影响公共部门的决策制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满腔热情地考虑公共利益。第二点:公民参与城市规划利于公民社会责任的培养与强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民主意义除了上文论述的之外,还可以从城市规划的合法性等意义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公民参与城市规划民主意义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包容和开放,公民的参与意识等因素。但是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政府都不能以公民认识的局限性作为理由来拒绝公民参与城市规划。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虽然法律保证了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参与的民主意义就能完全体现出来。因此,对于公民参与城市规划民主意义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从更多的角度对它进行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