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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制度

2015-07-15 15:4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蔡伟宏 浏览次数 3452


  2、成因分析 
  根本原因是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缺乏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体系的建构和规定。刚刚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作为我国新时期城乡规划领域的主干法,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也只是提到“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和“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其余未做任何规定。有些部门法规、大多地方规章虽在规划管理的个别环节涉及了公众参与的部分行为,但往往就事论事,缺乏体系的完整构建。 
  四、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主要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不仅在参与管理上缺乏合理的机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也缺乏必要的支持与保障。在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中,对公众参与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尚未明确,使整个规划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效率和效果降低。与之相比,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抽象,对具体的内容都没有做出详细的法律说明,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差距。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具体程序和形式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2、多元利益群体的博弈 
  公众参与最开始被运用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公众与开发商、政府之间的利益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作为城市规划编制的主导机构,负责编制总体规划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他又要全面地考虑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希望通过城市规划来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在三者利益的博弈过程中,永远是处于弱势的一方,但他们作为城市的所有者,希望能更多的参与到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表达自己的价值倾向,与政府及开发商达成共识,使城市规划更符合公众利益。所以说,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参与到城市规划中都有着不同的立场和需求。 
  3、公众参与程度不足 
  从我国城市规划各规划阶段中对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对于城市规划的参与只是某些环节的,而且普遍还只是被动的听下看下,然后接受它,其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都不足,往往形式大于意义。再加上长期处于这种被动的地步,使得城市规划在公众心里是政府和开发商等的事,而且相关部门对有关的规划信息对外公布和宣传力度也不足,导致社会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意识就更薄弱了。 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认知具有局限性,使得他们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被采纳或接受的比较少,特别对一些技术含量比较大的项目,他们的分析力一般无法应对,受到很大的限制。 
  五、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系统的完善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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