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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5-04 11:2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查红宝 浏览次数 2302


  1.调整中外金融机构相关法律 
  我国国内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这与国际水平不接轨,所以急需将两部法律合并调整。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的形式出现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做适当的调整,使中外金融机构能享有同样的优惠,取消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赋予它们充分竞争的权利。 
  2.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 
  首先扩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不能满足时代需求,所以要修改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都扩大了业务范围,除了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务外,还有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消费信贷等。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这些业务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为了跟上国际发展步伐,提高市场竞争力,非常有必要以法的形式将这些业务品种规定下来。其次增设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金融法》,在完善银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建设金融法制,开展新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使各项金融活动都能纳入法治轨道。增设《金融投资保护法》,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险,但不适用一般的保险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属于非营利机构,设立在监管部门。 
  3.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首先确立金融监管目标。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要拓宽金融监管目标,如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业具有高风险性,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可能会影响其他金融机构,进而危及整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保障存款者利益,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存款者的存款,如果不能保障存款者的利益,会使大众对金融机构丧失信心,影响金融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要保障存款者的利益,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只有公平竞争,金融业才能得到稳定发展,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用监管手段确保金融机构处在平等位置,避免不正当竞争,确保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其次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健全,要确立监管职责,赋予监管部门独立的监管权。再次制定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时的依据,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相关的金融监管法律,但还没有涵盖金融业全部,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全面的法律体系。第四完善预防性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把关,从严控制金融机构的审批,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要严肃查处。加大对金融机构管理层人员资格的审核,对不具备资格的坚决取缔。第五建立事后监管制度,实施预防性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破产后会危及到存款人的利益,为确保存款人的利益,可以建立事后保护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宇润.金融法的定位及内在冲突的衡平[J].当代法学,2004(1) 
  [2]王建敏.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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