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国际惯例,建议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和人身事故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纳入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
(3)建立工程保险业务中的保费返还制度,规定一定比例的保费在施工安全管理较好的情况下应返还给施工企业,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意识
(4)规范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主体,因为保险标底与施工过程直接相关,为便于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建议由施工企业直接投保,而非建设单位投保,保费应纳入工程预算当中。
结束语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初步阶段,工程风险等级标准划分有待研究。因此,必须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在施工阶段认真组织、勤于监测,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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