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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审视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

2015-08-07 10:21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张继明 浏览次数 2906


  按知识社会学理论,社会建构中的价值意图往往只代表拥有强大力量如国家权力的少数人,这导致产生了负载着某种价值倾向的“少数人的知识”,并成为整个知识体系的客观组成。这意味着,大学被用来选择知识是一种必然,政府征用知识也同样具备必然性,此即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性。但由于对纯粹自然性世界的探索而生产的知识以及负载着大众价值诉求的知识,同强权所选择的知识间存在冲突,而强权的选择意味着对于另一类知识的排斥,这最终表现为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因此,强权的过度干预同大学追求纯粹知识和大学慎独、批判、止于至善的“道”形成冲突。而此大学之“道”标识着大学最初的角色和功能,是大众立场和理想的反映,因而被视作大学的传统与天性。[19]当强权损害大学之道,则会引致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性危机。这时,就产生了不同知识及其各自生产方式间的博弈,这种博弈具体表现为大学自治及大学为谋求自治而做出的努力。 
  知识社会学理论从知识与权力的关系视角呈现了政府干预同大学自治的逻辑。在现实的大学制度改革中,在处理政府与大学间的关系时,应正视政府干预的客观必然性、合法性。大学服务于社会、市场和国家,在近现代之前就成了大学的宿命,因此大学自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既非永恒,更非绝对。但大学性格又是分裂的,它必须在独立性、自治性基础上承担起另一种关乎纯粹知识和大众诉求的天职,这要求大学制度设计必须为大学提供一定的独立自治的空间,避免大学彻底沦为国家的工具、政府的附庸。因此,政府干预同大学自治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统一于大学作为一个知识生产机构的复杂性格。而在两者之间达到某种平衡,也即科学界定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的合理性范畴,这是现代大学制度设计之圭臬,也是长久以来将大学自治奉为最高法则的理想主义者必须正视的规律或现实。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要义之一也应该是摒弃一元化的改革观,兼顾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20],因为治理的基本精神就是实现权力分散,而片面强调政治权力或学术权力的一元化观点和做法都是有违治理要求的。 
  那么,如何确立政府干预和大学自治的合理范畴?显然,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在政府与大学联系日益紧密而构成一个高度复杂系统的条件下,两者权责之间并不存在一条绝对的、可切割、可测量的界线,因此现有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设计至多在两者间作出相对明确而实质上存在一定模糊性的界定。笔者认为,要确立这个合理性范畴的标准,只能依靠政府与大学在协商中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的分界是双方博弈协商的结果,在本质上则是双方在利益共享基础上的相互妥协,因此这个合理性标准并非一个固定甚至僵化的框架,而是一个建构中的事实。这就要求政府与大学必须建立起平等、合作的新型关系和有效的协商沟通机制,因为在传统的专制型权力格局中,大学并不具备与政府平等对话甚至据理力争的机会。政府与大学在平等关系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这构成了实现善治所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条件,即权力分散和利益共享,因此这是我国改革大学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基本逻辑;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善治,所以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王洪才.大学治理结构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J].高等教育研究,2012(9):24-29. 
  [2][英]G.E.R.劳埃德.早期希腊科学[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138. 
  [3][美]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大学的兴起[M].梅义征,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7:16. 
  [4][英]吉本斯.知识生产的新模式[M].陈洪捷,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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