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府应办教育而非办学校。
在传统的教育管理体制内,政府是高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在现代的大学制度框架下,高校的举办者是指依法举办高校的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高校的管理者是指法律规定对高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即高校自身。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角色定位首先是指导者和服务者。政府应该从传统的集权管理模式中走出来,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变革与转型,应该掌舵而不是划桨,应该办教育而非办学校,应该是有限的指导协调而不是无限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政府应转变自身管理职能。
作为高校最主要的支持者和指导者,政府应该对高等教育实施宏观管理和引导,而不是直接干预和控制高等学校内部活动,更不应在学术领域里滥用行政命令,以影响高校自身应有的学术自由和办学自主权。政府的主要工作,应集中在对高校系统内外关系的协调方面,包括高等教育的事业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高等教育的总体规模布局和发展速度及其质量标准的制定等内容,从而实现从由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具体管理到整体管理、由刚性管理到弹性管理的转变。
第三,政府应下放自身管理权限。
政府管理高校,一是管什么?二是怎么管?按照传统管理思维,政府自然会把高校当作自己的附属机构和下级单位,直接指挥学校的工作。按照现代管理思维,政府则应是现代大学的保护人而不是当事人,必须下放权力,让高校自主管理。同时,政府应充当大学的“守夜人”而不是单纯的资源分配人角色。政府应该维护大学之间的公平与公正竞争,促使并引导大学在这种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术研究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
第四,政府应注重自身管理服务。
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所谓转变职能,就是要调整管理与服务的维度,使政府更好地把握控制高等学校的分寸,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两种职能的关系。因此,政府应该把原有的一部分控制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把一部分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控制,从服务出发进行管理,或者说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不但要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而且要为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生存空间,如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法律法规保障和服务等。
第五,政府应强化中介管理形式。
高等教育管理中介组织的诞生,与大学职能的演变有关。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种做法十分普遍。比如,英国有“大学拨款委员会”、“多种技术学院及其他学院委员会”,美国有“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美国大学和学院联合会”,日本有“中央教育审议会”、“大学设置审议会”,德国有“大学校长会议”、“科学审议会”,等。为了更好地处理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必须参照国际经验,强化非政府性中介组织的建设及其管理。这种中介组织既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也不是建立在高校之上的管理层,而是具有独立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第三方组织。
(二)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改革和完善高等院校内部和外部的管理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体两面。就其内部管理体制建设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第一,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应明确高校内部党政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搞两个中心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不能削弱党的领导。党委领导不等于党委书记个人领导,校长负责不等于校长专制。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明确党委与行政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及贯彻好党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制定好党委议事规则,提高执行制度的严肃性与自觉性。二是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三是党政一把手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形成一种民主集中的工作氛围,校长要执行党委的决议,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