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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2015-05-19 09:10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石伟 浏览次数 3049

   摘 要 文章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和核心原则进行了探讨。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决不可因为其发展不够成熟就在监管方面放任自由,而是要借助监管的途径来促进其发展。要基于一定的底线思维并在监管红线之下,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持鼓励的态度。考虑到有些互联网金融活动具有混业特征,因而很有必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分迅速,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观点提了出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言,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是一大前提条件,然而人们还没有普遍达成针对这一观点的共识。而关于怎样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更是莫衷一是,并且也没有形成成熟的法规。出于这方面考虑,笔者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必要性 
  在经历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界和学术界的观点普遍是“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适用于金融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1]。将这一理想情景作为一个参照点,接下来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处于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比较理性。由于个体自利行为而导致市场均衡的自动实现,均衡的市场价格对全部信息进行了全面和正确地反映。这时候金融监管需要执行自由放任的理念,其最关键的目标就是将导致市场非有效的因素排除,以便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尽量少监管甚至是不监管。对金融创新创造价值进行判断,相对于市场而言,监管当局不具有优势,甚至可能会对有益的金融创新造成抑制。 
  然而当互联网金融还未达到该理想情景时,还是会有大量的非有效因素存在,诸如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如此自由放任监管理念便不再具有适用性。其一,在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其二,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并不等同;其三,针对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市场纪律也可能无法控制;其四,互联网金融机构假如涉及的用户量很大,亦或是已经具备一定资金规模,就难以借助市场出清方式来解决问题;其五,就互联网金融创新而言,往往有重大缺陷存在的可能性;其六,在互联网金融消费中有欺诈和非理性行为存在的可能性。 
  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绝不可由于发展的不成熟,在监管方面就自由放任,要借助监管手段来促进其长远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多给予鼓励。 
  (二)特殊性 
  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风险特征,对此有必要在监管过程中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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