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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报关单改版引伸出的对海关完税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

2016-07-24 15:29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孙康 浏览次数 2902

 201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此次修改删除了“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新增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报关单字段,而新增这些字段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从而使海关掌握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 
  一、 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项申报事项的意义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用从价税计税标准,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海关及报关单位来说都很重要。因此,搞好“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这三项申报事项,对确定海关完税价格就显得意义重大。 
  由于原报关单格式设计的原因,原报关单中并无申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专门填报项目,因此,有些报关单位即使具有特殊关系也未向海关主动申报。海关通常根据稽查线索发现特殊关系交易或者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并要求报关单位补充申报,如果报关单位补缴了相应税款,海关一般不再追究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三项申报事项,报关单位必须对申报事项做出“是”或者“否”的明确申报,该项措施是将审价认定环节前置,强化了报关单位的申报义务,如未如实申报前述事项,报关单本身将可能成为海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证据。 
  在现行海关对完税价格审定的工作流程中,都是在报关信息申报之后进行人工审核,这样被动的工作模式既不利于通关效率的提高,更不利于申报企业对价格是否合规的自我审查,这就造成了很多因为申报特殊关系或特许权使用费而导致的海关外转审价。此次报关单栏目的调整是为了让企业在申报前自我审查“特殊关系”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指标,如符合“特殊关系”的范围,就需要进一步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完税价格;“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则主要针对涉知识产权的产品范围(包括在海关已备案的和未备案的),这个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报关单此次改版中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项申报事项的意义与价值主要在于:(1)调整相关申报栏目以符合现阶段的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要求;(2)解决了“报关单指标规定僵化与海关业务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3)“溢出”申报内容获得了规范申报项目地位;(4)审价认定环节前置,强化了报关单位的申报义务,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5)适应了海关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加强信息决策辅助的需要。 
  二、“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制规范 
  (一)“特殊关系确认”的填制审核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贸易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贸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本栏目涉及的特殊关系包括:(1)贸易双方为同一家族的;(2)贸易双方互为对方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3)贸易一方受另一方控制的;(4)贸易双方都受第三方控制的;(5)贸易双方共同控制第三方的;(6)贸易一方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的股票或者股份的;(7)贸易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的;(8)交易双方是合伙成员;(9)贸易双方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上述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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