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约束手段有所调整
各村(社)在2011年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破坏公共设施、公共卫生、林间吸烟等),大都以经济处罚为主。从2014年开始,大多数修订后的村规民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采取以教育批评为主、以取消或暂缓各种福利为辅的方法,仅有极少数村(社)还保留了罚款的规定。如寿安镇《清水村村规民约(2014)》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通过公示栏等进行公开谴责,记入村民信誉档案;触犯法律的,由村民委员会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目前,在村规民约的执行力有待加强而又缺乏相应约束手段的情况下,将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记入村民信誉档案的做法是一种新的探索。
(四)表现形式多样
村规民约其实是一种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如果过于书面化、复杂化,反而不利于村民对它的理解与内化。近年来,一些村(社)不断总结经验,使村规民约的通俗性得到了增强,村民们可以很容易地记住和理解村规民约的内容。如胜利镇的白塔村,除了制定自治章程外,还以村内小区为主体,分别从住房、房屋装修、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居住管理、物品搬迁等方面作出约定。再如郫都区友爱街道清河村和青冈村以“三字经”的形式宣传廉政文化:“村干部,村民选;承诺书,须践言;村两委,团结紧;分工明,职责清。”而寿安镇的岷江村以院落文明新风歌的形式传唱村规民约,倡导乡村文明新风:“污水排放处理好,垃圾装袋定点放;讲究卫生靠自觉,环境优美大家要。”寿安镇天源村在2018年将村规民约演绎为“三字经”:“天源村,是我家,共同来,建设它;爱国家,爱集体,保初心,记使命;讲和谐,创业绩,谋发展,同受益。”这些形式多样的村规民约,既能针对实际问题,又能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约束规范作用。
三、当前农村基层治理中村规民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规民约中的部分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
目前,虽然大部分村民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但由于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导致其制定的村规民约的内容有失偏颇,或者内容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或者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脱节。如仍然有極少村(社)保留了罚款的条款,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①村规民约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有些村(社)认为村规民约是一种契约,罚款是以违约金或公益金的形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但要注意的是,村规民约作为契约,在内容上主要涉及公共利益,从程序上来看,是大多数契约主体同意的结果,而民事契约的成立要以参与的所有主体同意为前提。因此,一旦罚款这种形式被认可和推广,就有可能导致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村规民约中缺乏针对实际情况的约定
在调研的98个村(社)中,有些村(社)的村规民约内容大同小异,有些村(社)制定的村规民约只是变更了村(社)名,其具体内容并不符合本村实际,难以操作;有些村(社)制定的村规民约看似很全面但内容空洞,存在对现行法律法规简单重复规定的问题。如关于社会治安,一些村规民约就简单规定:“严禁盗窃、敲诈、抢劫财物,严禁赌博、严禁藏匿赃物。”这种模式化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村民对其也不易理解。值得肯定的是寿安镇《苦竹村村规民约(2014)》,其把大多数“严禁”表述为“我们自觉爱护环境卫生,垃圾倒入指定地点,保持房前屋后卫生干净。积极参加治安巡逻,防止偷盗事件发生,对坏人坏事要及时阻止,坚决抵制。”这种倡导性条款不仅体现了“规”(村民必须遵守的刚性制度)的重要性,更体现了“约”(人们约定共同遵守的契约)的意义。
(三)村规民约在价值取向上仍然以强调义务为主
在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部分传统村庄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但村规民约却没有通过及时修订来反映这种变化,原有的义务性条款、禁止性条款较多,并且有些条款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些村规民约仍规定:“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并不能享受助学、扶贫和其它民政优惠政策。”首先,“非法同居”“非法怀孕”等词属于非法学术语,与法律中所禁止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其次,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助学等优惠政策不能随意取消。此外,大多数村规民约中还频繁出现如“严禁”“不得”“应当”“必需”等用语,说明村规民约在制定时所体现的是义务本位,授权性规范仍然较少,特别是在村民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还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