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下半年起,县乡换届选举陆续展开。与新世纪同步,我国民主开始了又一轮的百年之旅。透过这次换届选举,我们可以感受到选民日渐高涨的政治热情和民主前行的脚步。当然,从中也会看到当前我国选举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客观的态度对待这些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无疑会使民主的脚步更加坚实,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一、厌选:中国选举真的患上“冷漠症”吗?
最近几年,厌选已成为我国选举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质量,导致选举权行使的低效化。于是,有人担心:中国选举是不是真的患上“冷漠症”啦?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中,让每位选民都能完全自愿地参与选举,这本身就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法律把参加选举规定为权利而非义务,就是为选民们预留了放弃选举的自由。并且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厌选是现代选举中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并非我们国家所独有。据观察,近些年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参选率持续走低。例如,美国2000年的总统大选只有51.2%的选民投了票,2002年国会中期选举则有六成选民没有参加;而前不久结束的日本第43次众议院选举,59.86%的投票率则创造了该国历史第二的低记录。与此相对应,我们国家的参选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虽然高参选率的形成包含一些人为的因素,但既便是挤出其中的“水分”,最终的数字也会保持很高的水准。这足以表明厌选只是我国选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阶段性问题,它并不代表着一种主流倾向,也无法掩盖绝大多数选民的民主热情。因此,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厌选,不必惊慌失措,更不必夸大它的负面影响。而应该找出它赖以形成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选民的厌选情绪。
据了解,少数选民之所以流露出厌选情绪,除主观原因外,主要是受三方面因素影响:第一,县乡选举不同步,导致选举频繁。关于基层政权的任期,究竟是长一点好,还是短一点好,多年来一直存有争议,观点不一,理由各异。如果单从理论上说,基层政权任期短一些,有利于发扬民主,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使他们不致于因为任期过长而产生懈怠情绪。但问题是,对基层政权任期的设定,不单要考虑到它的理论意义,而更要着眼于它的实效果,着眼于选民的心理感受,以及社会发展对它所能接受的程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县、乡两级政权任期不同步,再加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使得农村的选举过于频繁,这不仅给选举的组织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让选民不胜其烦。如此一来,参加选举成了例行公事,这势必会降低选举的质量。因此,对于基层政权的任期,不能仅就长短论事。如果将乡镇人大的任期改为五年,与县级同步,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选举的厌选情绪,这也同样有利于发扬民主,增强选民的实际效果。第二,在有些地方,选举的作用尚未得以完全发挥。一位选民朋友说得好:“我们普通百姓参加选举,就是觉得它有用,它能给我们带来实际利益。”的确,对专家而言,选举是一个理论命题;对选举的组织者而言,选举是一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而对普通百姓而言,选举则意味着实际利益。绝大多数选民总是从关心自身利益的角度来参加选举。最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搞得有声有色,这是因为许多农民朋友从这种村落视野里的“草根民主”中感受到了种种实惠和好处。因此,更有效地发挥选举作用,是吸引选举参加选举的一个根本性措施,也是消解厌选情绪的一剂良方。第三,选举的运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人大的同志反映,有些选民不愿意参加选举,主要是对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缺乏信心。他们对我国选举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框架是认同的,但对选举制度的运行情况不满意。这说明我国选举的运行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完善选举运行机制,着力点是减少“黑箱作业”,增强选举过程的民主化、程度化程度。这样才会强化选民的认同感,提高他们参选的积极性。
二、流动人口,你将怎样找回失落的参政权
在北京市宣武区牛街,有一位姓陈的中年人。1987年,他一人怀揣3千元钱,从老家浙南山区来京城闯天下。十几年过去了,由于他肯吃苦,脑子活,交际广,从早点干起,生意越作越火,越作越大,现如今已拥有三家餐馆。前几年就在南城某旺地购置了一套住宅,前不久又买了一辆名牌轿车。在很多人眼里,这位陈老板和地道的北京人没有任何区别。但是,生活上的安逸,生意的成功,并不能掩盖他浓浓的思乡之情。与思乡之情相伴而生的,还有政治上的失落感。回想当年,陈老板是一个活跃人物,曾当过村官,对村里乃至乡里的一些大事小事情,他都喜欢参与。现在虽然衣食无缺,但和身边的北京人相比,总感觉少了些什幺。其实,陈老板也许没有完全意识到,他所缺少的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参政权。
像陈老板这样的人在全有很多。据专家介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正在加快,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开放,我国城乡流动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根据公安部2001年《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的数字,现在全国共有暂住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地的市区或乡镇到其它地区居住3年以上的人员)5509万多人。流动人口的数量实际上要大于这个数字,约为1.2亿左右,其中大部分具有选民资格。目前在有的地方,外来人口甚至比当地人口还多,比如深圳常住人口100多万,而暂住人口有500多万。一些地方则流出人口占有相当的数量,比如湖南省平均每个乡镇外出人员占选民的四分之一,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甚至整个村民小组或举家外出,去向不明并难以联系。在不少城镇,还存在着职工失业和原单位脱离,因城镇改造、学生择校、居民择房、“空挂户”等使人、房、户分离等现象。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并进而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参政机会,是当前选举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从技术的层面上看,我们至少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如何从法律规定上,体现对流动人口选举权的特殊保护。目前,各地为了保证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办法,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但各地的规定存在着差异,有的甚至与立法精神不符。从实际需要看,针对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应该对选举法进行修改。但是,究竟怎样对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进行特殊保护,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仅靠立法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其二,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被选举权。从广义上说,选举权应该是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的四权一体。从目前情况看,流动人口虽然总量很多,但由于分布广、流动快,因而,在某一个特定区域内很难形成相对多数。因此,从选举过程看,他们的选举权能够得到保证;而从结果看,他们被选为代表的可能性很小。至于监督、罢免代表的权利,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说,在现实生活中,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是不完整的、残缺的。虽然有的地方外来人口当选为人大代表,但与1.2亿这个庞大的基数相比,比例还是太小了。其三,有无必要把流动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的界别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进行适当照顾。这一点很有必要,因为与城市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利益有其特殊性,但由于人口少,他们无法使这种“特殊性”通过选举凸现出来。如果我们单纯从利益角度出发,把流动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的界别,在分配代表名额时适当加以照顾,也许会使情况有所好转。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代表名额分配的惯例。但把流动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的界别划分到某一个选区内,必然会使我们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实体加入到原有的利益格局中去,如此一来,肯定会加剧他们与“当地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样做对他们是喜还是忧,结果很难预料。其四,有无必要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单独划分选区。从法理上说,应该是可行的。但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文化素质差,道德水准低,江湖气重。因此,他们可能会在某一选区内形成一股以地域为特征的“黑势力”,这将会诱发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总之,既要保护他们的权利,又要防止他们对权利的滥用,这是一个两难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