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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签约,应提防委曲求全下的“潜在风险”

2014-09-29 14:54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廖春梅 浏览次数 2099

 又是一年毕业时。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一些大学生为谋得一差半职,在签约时往往委曲求全、饥不择食,由此也给自己带来了“潜在风险”。 
  “肢解工资”,并非只是利己 
  【案例】2014年6月初,就读于一所大学园林绿化专业的姗姗即通过网络与一家公司达成了用工意向。当姗姗前往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虽然总月工资为6000元,但为让姗姗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实际多得报酬,可按“工资+报销”的方式支付工资,即工资3500元,其余应得的2500元以报销差旅费等形式支付。见公司好心为自己着想,姗姗当即欣然同意。事后,经好友提醒,姗姗方知其中面临着风险,如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合同到期之后,万一公司只认合同写明的3500元工资,自己在获得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定吃大亏。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当工资发生争议时,如果合同有着明确标注,要是大学毕业生认为工资曾被“肢解”,实际工资超过合同所写,万一没有充分证据,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故大学毕业生不应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推入风险。 
  只是徒有虚名,并非劳动关系 
  【案例】虽然自己是一名物流专业的高材生,但鉴于就业难,小蔚不得不考虑“先就业后择业”,从最基本甚至脱离专业的工作做起。2014年6月中旬,小蔚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小蔚每日送货一次,报酬除每月固定1000元外,再按0.2元/公里加计,并以押车人当日签字确认的公里数为据。岂料上班的第一天,小蔚便在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虽然伤势不重,只花去5000余元医疗费用,但这对于刚出校门、家境较差的小蔚来说,也是一笔难于接受的开支。可当其以劳动合同为据,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时,却遭到拒绝。 
  【分析】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前提,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合同不仅没有明确劳动关系,甚至并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反映的只是由小蔚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公司依约付费,恰恰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即小蔚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虽被冠于“劳动合同”的字样,但只是徒有虚名,其实质是典型的运输合同。 
  签约先交押金,并非必须服从 
  【案例】晓娴是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早在6月中旬的校园招聘活动中,晓娴便相中了一家公司。公司虽有接收意向,但提出如果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缴纳1万元押金,目的在于防止晓娴见异思迁。而为不让该岗位花落他人,晓娴也非常担心“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于是便从家中索来款项并交给了公司。可晓娴事后通过仔细分析和查阅资料,发现该公司不仅地处偏远、条件简陋,且并非能让自己施展才华,故表示反悔。公司虽同意解除合同,但却拒绝退回押金。认为自己违约在先的晓娴觉得只有自担风险。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面对公司索要押金的行为,晓娴并非必须服从。同时,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晓娴有权索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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