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环境成本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一)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及监管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诸多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大多是综合性的条文,覆盖面还不全面、完整,缺少相对应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可操作性方面函待改善。现有法规政策未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型以及与环境成本的相关程度进行分类,对强制性披露程度进行相应的排序,以便确定企业信息哪些必须披露、哪些可以部分披露、哪些无需披露。
(二)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
尽管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企业、公众的重视,各方对于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即2006 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系统地涉及环境会计的内容,环境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并没有跟上各方对披露的要求,因而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指导。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涉及的环境问题只有在发生确切的财务影响时,才进行会计确认和核算,造成披露位置分散、披露模式不一、披露项目杂乱等。我国在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完善,制度的制定力度有待加强。
(三)缺乏日常的基础工作记录
企业会计核算流程要经过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过程,最终才得以形成报告对外披露。因此,日常核算基础工作必不可少。而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环境成本会计准则以及严格的制度规定,企业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与方法,从而在环境会计原始记录的收集方面不全面,没有进一步核算披露的依据,无法形成完整的会计循环。
(四)缺乏公众对于环境成本信息的监督
一方面,尽管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但消费者类型的公众仅仅关注产品或服务的体验与价值,对于企业是否给环境造成外部不利影响的关注度并不高,没有给政府和企业市价太大的压力,从而使得公众的呼声在完善制度和敦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方面的作用甚微。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目前尚不发达,公众对于企业的投资主要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完成,并且大都为投机,而非真正关心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而造成环境成本信息对公众的决策相关性较差。公众对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监督也并不及时,这使得企业在披露环境成本信息方面缺乏动力与压力。
五、上市公司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