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制造模式下的知识产权问题,首先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发现,目前关于在开放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信息的共享、知识产权的共享(转移、转让、交易等等)以及知识产权的评估、利益分配等。并且,这些文献中知识产权涉及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合作创新动态联盟。与这些形式的合作模式类似,云制造模式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主要聚焦于知识专有性和知识共享性之间的矛盾。云制造模式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能够提供互操作性而供不特定的参与主体灵活、重复性使用云上知识的平台,具有较明显的公众性。而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则恰相反,本质上为私权,专属于权利人,其客观权能为排除他人的使用。
此外,云制造模式下的知识产权问题还表现为其独有的特点:
(1)知识产权交易的复杂度高。云制造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知识产权交易的大平台。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提供者之间、资源使用者与资源使用者之间、资源提供者与资源使用者之间、运营商与资源提供者以及与资源使用者之间都能够在该平台上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包括协议方式、拍卖方式、招投标方式、电子竞价方式等。这种知识产权的博弈与交易是云制造模式必经的一个步骤,但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云制造的效率。
(2)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稳定性低。云制造中的任意参与主体都有可能是知识产权的提供者,并且由于参与主体能够很容易地进入和退出云平台,导致主体组成的网络的松耦合,从而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不稳定的因素,影响云制造模式的有序性。
(3)知识产权交易的跨界性。由于云制造模式的开放性,导致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跨界性,包括由于制造过程涉及不同的制造设备和制造工艺导致相关知识产权交易的跨功能边界,由于制造过程能够跨越制造生命周期导致跨时间边界;云的广域性也会导致在知识产权获取过程中跨区域边界。
针对云制造模式知识产权交易的这些特点和挑战,本文提出知识产权云的概念,通过对其界定、模式分析、系统架构等,提出对云制造模式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高效管理的解决方案。
三、 知识产权云服务
1. 业务云和职能云的划分。在云制造中,大量的云服务按照一定的规则聚合起来,形成一个大的云服务资源池,即制造云,通过对制造云进行有效地运营管理,为用户提供透明的、开放的、按需使用的云服务。根据云的特性,可以对云进行切割,从而专注于云其中的一个特性。黄刚(2011)将制造云分为数据云和应用云,认为云制造服务通过基础数据云与应用云之间的协作来实现。同样的,通过对制造云各种类别的分析,本文作者认为可以将制造云分为业务云和职能云两大类,业务云是指直接面向制造过程的云服务的组合,包括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实验仿真、经营管理等以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为直接导向的所有云服务,而职能云则是为业务云提供支持的服务组合,包括保障业务子云高效、有序、敏捷运行的所有云服务,如投融资管理、协调治理、结算支付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业务云和职能云最大的区别在于,业务云能够直接服务于制造过程,而职能云中往往需要子云间的相互协调、合作,并服务于业务云,进而间接服务于制造过程。
在职能云中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功能的部分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子云,知识产权子云是制造云的一部分,也是制造云服务实现的关键,是在云制造模式下,对所有可能的参与成员的知识进行产权划分,从而形成的一种契约形成规则及规则约束下的产权证明和契约组织,其通过与协调管理子云、结算支付之云等其他职能子云相互合作从而实现对云制造全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云服务就是知识产权子云、协调管理子云、结算支付子云等子云服务通过一定的规则耦合而成,并嵌入与制造云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其中知识产权子云负责对知识产权进行知识管理,包括知识获取、知识建模和表示、知识存储、知识推理、知识重用等;协调管理子云负责制定和执行交易规则;结算支付子云负责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和多方结算,此外还如金融服务子云可以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融资服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