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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产业链治理的困境与疫苗安全多中心治理体系

2016-05-30 09:2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汪延明 何容 浏览次数 4428

(2)市场治理的现实困境。第一,市场混乱,缺乏合适的企业竞争机制、疫苗流通机制。目前,我国的疫苗批发企业资格并未完全开放,且资格的获得并不代表运营的优质。疫苗在流通过程中,疫苗购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疫苗批发企业存在伪造购销记录的便捷性与可能性。而个人非法获得疫苗后,为了节约成本,非法对疫苗进行简易冷藏,可能导致疫苗失效。第二,企业和个人缺乏社会责任感。对于疫苗安全问题,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担总则、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但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在利益至上、信用制度不完善情形下,将社会责任感被抛之脑后。同时,政府对违法生产、批发疫苗的企业惩罚力度不够,也助长了其非法行为。

(3)自治组织、公众、媒体参与混乱的治理困境。一是疫苗等药品协会未充分发挥作用,医药行业协会也未发挥协调沟通的作用。医药行业协会要贯彻政府政策,监督企业合法经营,为企业出谋划策,也要向政府提供企业等市场信息,为政府规范疫苗市场提供完备信息。但是,目前我国药品行业的自治组织规模小、资金有限,行业协会专业能力不强,市场认可度不高。二是疫苗的专业化和企业信息不透明,导致公众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接种者很难辨别疫苗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我国媒体监督上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近些年来,媒体数量、种类在增多,获取信息渠道在增加,信息甄别能力也在增强,舆论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方面新闻媒体在疫苗安全领域的专业性有待增强;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为了夺人眼球,可能对新闻事件本身予以扩大,又由于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其过分夸大的宣传,极易造成公众对疫苗信任度急速下降,影响了公众是否接种的决策,从而影响公众健康。

(二)疫苗安全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及其可行性与必要性

1.多中心治理理论

以文森特·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学派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指出,结构、功能不同的各类主体,形成了多个权力中心组成治理网络,可有效分担解决公共问题的责任。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政府组织、营利性企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协作互补,强调统治到治理的进步。

多中心治理与一元、单中心权威治理不同,政府为了更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市场中社会多元的独立主体(个人、公司组织、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在一定集体规则下,互相博弈、协同合作,形成多样化的管理制度或组织模式。

2.疫苗安全多中心治理的可行性

(1)疫苗安全涉及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政府、个人等利益相关者。疫苗生产企业作为安全源头、政府作为疫苗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人,是参与疫苗安全治理的主要责任担当者。而疫苗安全认证协会、质量检测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参与,能构建政府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

(2)在市场机制、政府监管失灵的情况下,多中心治理也就成为了理性诉求。政府、市场、第三部门、消费者的长期博弈,在一定制度条件下相互监督、制衡,可形成动态平衡的状态。

3.疫苗安全多中心治理的必要性

(1)多中心治理利于利益主体达到共赢,利于利益主体的协同合作与监督促进。

(2)多中心治理有利于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企业、公众能及时获取所需信息,保障了各利益主体行为的合法化。

(3)多方积极参与、相互监督,可使疫苗安全治理从被动走向主动。

三、疫苗安全多中心治理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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