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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品牌共享型区域的界定及其外部性问题探讨

2014-11-28 09:40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庞笑笑等 浏览次数 5958


     2. 以土地、资源入股方式进行旅游合作开发 
  收益分配是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决定区域旅游协调发展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共享同一旅游品牌的成员不仅涉及地方行政单元,还包括区域内旅游企业、成千上万的社区居民,收益分配非常复杂,如果处理不好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会成为区域旅游经济发展的障碍。具体说来,对于地方政府首先应该明确政府获得合作收益的方式与途径,其次还应该考虑到政府所得收益与其贡献的对等性。旅游品牌共享型区域内各个行政单元将核心景区的发展统一管理,所得旅游直接收入由类区域政府组织负责再次分配,每个行政单元以土地、资源作为股份参与到区域旅游的大发展中,按照入股的多少以及对共同制定的协议的遵守状况进行旅游收入的再次分配;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应按照市场规则,通过严格的财务审计来保证收益得到准确的反映。 
  3. 构建区域间补偿机制 
  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这是维护区域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这主要是建立共同的融资平台和合理税收模式、分成体制,提高旅游强势地区对弱势地区的支持力度,保障发展中的公平。具体的方法可以包括建立旅游发展基金,为组织内旅游发展处于弱势地位、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提供资金援助;对于新引进的旅游建设项目,在选址上进行空间控制,尽可能优先选择旅游弱势地区;对组织内旅游资源收益者征收相应税费,用来重点支持弱势地区的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在分成比例上,对于为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发展机会的地区实行提高分成比例的政策。通过一系列的补偿性政策的推行,提高旅游品牌共享型区域成员的整体意识,同时协调各成员在围绕同一旅游品牌展开的旅游经济开发过程中的恶性竞争的矛盾。 
  4. 多种途径实现旅游发展利益的分享 
  旅游产业的发展带来区域整体利益的提升,然而,在旅游品牌共享型区域内部,各个行政单元对利益的占有却是不均等。对于那些为了提升旅游品牌价值而放弃自身发展权益的地区,单纯的补偿政策并不能满足当地长久发展的诉求,或者会给当地带来消极发展的负面效应,因此,应将短时期的“输血”与赋予其“造血”功能相结合,促使各个行政单元积极地参与到区域旅游品牌建设中来。一方面,强势旅游发展地区适当将旅游服务功能转移到弱势旅游地,通过旅游产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相关服务行业的壮大,更大程度上吸收当地剩余劳动力,提升社区居民的收入,丰富收入来源渠道;另一方面,主动将旅游线路延伸至其他地区,不仅可以丰富旅游产品,还可以将弱势旅游地直接推介到现有市场之中。 
  [参考文献] 
  [1] 保继刚,徐红罡,Lew AA.社区旅游与边境旅游[M].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6. 
  [2] 王凯. 跨界旅游目的地整合发展研究[D]. 华东师范大学,2007. 
  [3] 白如山,王晓文. 跨界区域品牌共享型旅游地冲突及其治理机制研究——以福建土楼为例[J]. 亚热带资源与环境学报,2012(4):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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