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策上,国家对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一直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高校科研间接成本没有实行分类补偿,科研间接成本缺乏规范的核算体系,高校提取间接费用后没有进行有效管理。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应实施差异化的成本补偿政策,建立统一的科研成本核算体系,以及完善間接费用管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科研;间接成本;成本补偿
一、我国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政策历史沿革
建国后,我国一直采用计划拨款的形式资助高校的科研活动。1985年,我国启动科研体制改革,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研究机构的拨款制度,逐步建立以竞争性项目资助代替原来的计划资助,采用提取管理费的方式补偿高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条件。自1986年以来,对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 1986~200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技术发展研究计划(863)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经费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条件和服务,如取暖费、水电费、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等。其中,2001年出台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首次提出间接费用的概念,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费用、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这一阶段的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政策主要是通过提取管理费象征性地补偿高校发生的各项费用。
2. 2006~2010年:2006年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修订了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后的973计划、863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又恢复到使用提取管理费的办法来补偿项目承担单位的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这一阶段管理费提取方法不再使用固定比例,而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核定。
3. 2011~2018年:《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财教[2011]434号)首次提出建立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再一次将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除了包括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外,增加了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提取方法仍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但调整了分段比例,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重。《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进一步明确绩效支出的范围,必须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安排绩效支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进一步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重,取消了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近阶段政策特点是明确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加大间接成本补偿力度;引入激励机制,重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二、我国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存在的问题
1. 科研间接成本没有实行分类补偿。我国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采取“一刀切”的比率提取法,没有考虑到高校和学科之间的差异。不同类型的高校具有不同的组织架构、经费来源结构和教学科研资源投入结构,如研究型高校和教学型高校、偏文科高校和偏理工科高校在科研上发生的间接支出是有差别的。地方高校在基本科研业务经费等经常性科研经费补贴上比中央部属高校来源受限制较大。另外,不同学科的科研项目对高校固定资产占用、水电气暖等资源耗费是不同的,简单地采用统一比例提取间接费用不能准确地合理补偿高校实际资源耗费。
2. 科研间接成本缺乏规范的核算体系。我国高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获得时一次性计入支出,不计提折旧。这使得科研项目耗费的固定资产占用费无法从会计核算数据中直接获取。高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交叉增加了科研项目耗费的行政管理费、水电气暖等资源费的计量难度。而现有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都没有对科研间接成本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给出详细的规定,导致高校无法准确地核算科研间接成本,提取的科研间接费用不能有效补偿高校公共资源的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