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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进程中“主体中国法学”的秩序建构

2014-11-12 09:37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刘顺峰 浏览次数 12688

  ○14“儒家宪政”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儒家学者姚中秋(秋风)教授提出的,秋风教授认为:“中国之道凝定中国之政治秩序,离开中国之道,就没有中国稳定的政治秩序。而中国之道历来由儒家守护、阐明,儒家士大夫在历史上构建、维护宪政价值与制度。因此,中国的宪政就是儒家宪政,只有儒家有能力支持中国式宪政秩序。”此种借由儒家义理来解读亦或建构宪政秩序的努力,反对者有之,赞成者亦有之,争论颇多。对于此问题,笔者限于专业知识之囿,难以评断是非。只是,笔者不得不承认的是,秋风教授的这种倡言儒家宪政的学术范式,以及将其与现实国家生活有机枢连起来的“良苦用心”,特别是能将中国传统儒家守护之“中国价值”有效地溶解、渗透到当下中国之宪政学思中,实乃为一种学术上的创新。确实,自一个诚如笔者这样的文化保守主义的知识分子看来,正是有了诸如秋风教授、复旦大学哲学系白彤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干春松教授等对于中国传统儒家的精心“呵护”以及将此作为学术与人生之志业的一种追求,自传统“立意”的学究范式才开始真正蔓延至法学、政治学、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笔者在此之所以借用秋风教授的论述,其原因有二:第一,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界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历了一个“文化自卑”渐至“文化自信”的过程,而此“自信”的实现更多的是通过经济发展“转嫁”而来;第二,近几十年来,自法学实践理性主义的视角来看,中国不少传统“法学”经验,如人民调解,其对于凝聚社会共同价值、维续社会和谐秩序具有的现实功用是西方意义上法学体系难以“驾驭”的。毕竟,中国的问题还是中国的方法好办。有关“儒家宪政”方面的相关论述可参见姚中秋:《儒家宪政民生主义》,《开放时代》2011年第6期;《儒家的宪政主义传统:一个历史的论证》,许章润主编:《历史法学》(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15关于“司法过程中法官如何积极践行中国传统法学文明的智慧理性”等问题,可参见于语和,刘顺峰:《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探究——一种基于法律渊源的视角》,《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钱穆.国史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何意志.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物权法今获通过: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DB/OL].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703/16/content_5855126.htm,20070316. 
  [5]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沈敏荣,桁林.论法律万能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J].思想战线,2003,(3). 
  [7]谢岳,汪薇.从调解到大调解:制度调适及其效果[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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