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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心价值与公民文化建设”研讨会综述

2015-10-27 09:31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王为全 吴宏政 浏览次数 2395

  2010年8月13-15日,由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主办,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研究会、中国改革研究会、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杂志社协办的“国家核心价值与公民文化建设”研讨会暨全国第十二次真理讨论会、全国第八次改革理论讨论会在长春隆重召开。来自中央编译局、清华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辽宁大学、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安徽省委党校、贵州师范大学等三十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和学者紧紧围绕“国家核心价值与公民文化建设”这一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现将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国家核心价值的涵义 
   
  究竟什么是国家核心价值?这一问题是此次会议讨论的焦点之一。清华大学赵甲明教授认为,国家核心价值要落实在国家的职能即社会职能和阶级职能是否能够充分实现上,国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核心价值的归宿。具体说,国家核心价值观与社会核心价值观是“重叠”的。因此,国家核心价值观就要通过处理社会关系得到实现。其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四个方面:劳资关系、所有制关系(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贫富关系和干群关系。当前中国社会已经从单一的社会转变为多元的社会。其中,所有制关系的分化和经济成分的分化,是其他一切方面的社会分化的基础。国家价值观就体现在对上述关系的处理之中。 
  吉林大学韩喜平教授则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角度分析了核心价值取向的基本构成。他认为,超越公权与私利的对立是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价值目标既不是国家权力的效率优化,也不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在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个体与公众共同得以进步。而实现这一过程的驱动力是超越公权与私利对立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既不是“大公无私”,也不是“自私自利”,不是“公”与“私”的截然对立,而是“公”与“私”之间的连续、补充和融合。此种“公”与“私”之间的连续,可以理解为在充分尊重个体的独立自主性,保证个体自我价值实现诉求的真实表达的基础上,促成个体走出一己之私的樊篱,把关怀目光更多地投向他人、公众以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生活,而其追求的效果和目标则是个体之间的自由联合、互助、友爱不断强化,个体与社会共同实现进步。 
  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韦定广教授则区分了国家核心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这两个概念。他认为,当代中国的国家核心价值应该包括三个基本规定:第一,应该是“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国家核心价值;第二,应该是“民族性”的国家核心价值;第三,应该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这一维度。从这三个规定出发,他认为国家核心价值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终极目标:经济上实现富强、文明;制度上实现公平、正义;文化上实现自由、民主。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王西华教授以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作为理论背景,从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角度解读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他从三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论证:(1)“重叠共识”是实现多元冲突社会稳定的途径;(2)“公共理性”是形成“重叠共识”的理论基础;(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新时期首要的公共理性。 
   
  二、国家核心价值体系的演变 
   
  部分与会学者认为,国家核心价值是一个逐渐被完善起来的理论体系。国家核心价值观的形成要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演变才能最终得以确立。赵甲明教授把国家核心价值体系的演变逻辑概括为七个层次: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即道德观;人与自然的关系,即自然观;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即集体观;个人、群体与社会的关系,即社会观;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即政治观;人民与民族国家的关系。即民族观;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的关系,即国际观。上述七个层次构成了当代社会核心价值观自身演变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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