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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模式监管之思考

2018-11-07 14:10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阮林赟 浏览次数 2483

在我国现行核准制下证券发行模式下,发行证券需要严格的条件,证券法如此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同时我国证券法公开发行做出了定义,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在债权转让模式下,网络平台向借款人借款,然后平台将债权分成若干份额进行转让。如果借款人借款数额多,平台将债权分成200份以上,也就是将债权证券化,就有可能构成公开发行,但是其本身并没有发行证券的资质,最终结果就是其要构成非法发行证券罪,即时将份额控制在200份以内,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也使得其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模式监管的完善

(一)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将债权分成大量份额进行转让具有证券的特征,具有违法性。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把P2P和众筹的收益权证定义为“证券”,从P2P来看,P2P平台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P2P平台必须履行非常严格和完整的注册程序,它的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含着相当广泛的信息,例如平台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的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P2P平台持续不断地发行说明书补充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投资者可以更加准确了解到所存在的风险,从而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避免错误信息的误导。

(二)完善市场征信体制

通过完善市场征信体制,达到净化P2P发展环境的效果。国内缺少国外相对完善的個人信用系统,且国内也仅是部分平台接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同时在严格监管背景下,平台也需由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服务过渡。应加强平台间联系,丰富借贷参与主体的信息认证方式,可多平台建立与维护网络借贷黑名单,及时更新黑名单中不良参与主体的信息,并可将借贷参与方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或与其他司法数据检索系统比较。

(三)强化中间账户监管

银行或者托管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直接管理投资资金的去向,,这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指定指定标的的投资人。通过加强中间账户的监管,降低非法变动的风险,提高资金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P2P2014上半年报告》,易P2P网贷研究院.

[2]王家卓,徐红伟.主编《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第132页.

[3]孙柏,张悦.P2P:成长加速度[J].金融博览·财富,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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